東北網6月3日訊 為加強個體零散稅收征收管理,規范個體零散稅收委托代征工作,哈市政府制訂的《哈爾濱市個體零散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即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哈市稅務部門可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收個體工商戶、個體醫療機構的增值稅、營業稅等9種稅費。
據介紹,個體零散稅收包括未達到國家稅務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以下統稱稅務部門)確定的重點稅源戶標准的個體工商戶、個體醫療機構、個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等納稅人,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費。委托代征是指市和區、縣(市)稅務部門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以稅務部門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單位、人員(以下統稱代征單位)可以接受市和區、縣(市)稅務部門委托,代征個體零散稅收。代征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形式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征個體零散稅收;不得使用稅收票證以外的任何憑證收取稅款;不得不征、少征或者多征,提前或者延緩征收稅款;不得積壓、擠佔、截留、挪用所代征稅款,違法者依法追究代征單位及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代征單位應當對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等違法行為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工商、民政、衛生、教育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個體工商戶、個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辦學等登記、許可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違反規定的,由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行政問責的有關規定予以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