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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川『濕地局』低價強收回高價再發包 保護還是賺錢?
2010-06-11 13:45:59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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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江心島就是高明俊心中的『太陽島』。
 
『濕地局』收費的票據。

   東北網6月11日訊 近日,樺川縣農民高明俊被當地政府的『政策』弄暈了。自己承包的荒島,政府以『保護濕地』為名要強行收回,而另外一方面,政府還在對外發包濕地。他不明白,政府強行收回他承包的荒島是為了保護濕地還是另有目的。

   農民 夢想把荒島變成『太陽島』

  1996年,樺川縣農民高明俊與樺川縣柳條通管理站(2003年歸口到樺川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簽訂32年合同,承包了樺川縣江邊一處油魚灘島(又稱江心島)。

  高明俊8歲就在這個小島上放牛,對小島充滿了感情。小時候去過一次哈爾濱的太陽島後,他就夢想能有一天把小島改建成樺川的『太陽島』,讓樺川的百姓在家門口就能享受到到『太陽島』旅游的樂趣。

  1996年,樺川縣柳條通管理站宣布對外發包這個小島。當時這個小島是個典型的荒島,沒有人願意承包,高明俊把自己買斷工齡獲得的1萬元錢拿了出來,以每年350元的價格將小島(長1000米,寬300米)承包了下來。合同約定,在承包期間,柳條通管理站不得無故將島收回。高明俊可以在島上植樹、放牧、開荒種田等。

  承包小島後,高明俊發現,自己只是一個退休職工,根本沒錢搞旅游開發。經過深思熟慮,他決定先從農田開墾入手。高明俊先後購買了拖拉機、犁把、播種機等農耕設備,在小島上開荒種地,但是由於松花江多次漲水,小島上的莊稼連續兩年絕產。但他並沒有退縮,又把家中僅有的存款投了進來,13年間,他在島上共計開墾350餘畝農田,種植了楊樹、柳樹、風景樹等10餘種樹木,先後投入近80萬元。2002年,高明俊嘗到了甜頭,經過多年的修繕和管理,小島初具種植基礎,當年所種的莊稼獲得了大豐收。

  政府 以『濕地保護』為名強收島

  可是好景不長,2008年冬天,高明俊接到樺川縣濕地保護區管理局的通知。通知稱,按照樺川縣總體規劃建設和公益性建設的需要,縣委縣政府決定對江心島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

  『樺川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要在江心島上建立生態濕地公園,樺川縣「濕地局」以小島是濕地為由要將其收回。』高明俊認為,自己手裡有小島承包合同,還有證明合同真實有效的公證書,『濕地局』不能說收回就收回。

  令高明俊沒想到的是,2009年5月份,樺川縣『濕地局』將他告上了法庭。『濕地局』稱,該局在1996年和1998年兩次與高明俊簽訂的承包合同違反了2003年實施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中的相關內容,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解除合同。樺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表示支持解除合同。『濕地局』應按當時承包費標准,補償高明俊剩餘19年的承包費共計6650元。同時,『濕地局』還應補償高明俊房屋、林木等損失19萬餘元。

  高明俊不服,上訴到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駁回高明俊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 樺川縣濕地局多處違規

  高明俊表示,他承包的時候小島只是個荒島,沒有人說是濕地。如今說是濕地了,也得給他個明確的說法。

  樺川縣『濕地局』副局長林偉稱,江心島有濕地認定書,但是在省林業廳。他們還有東北林業大學野生動物資源學院出具的《黑龍江濕地自然保護區綜合考察報告》,省政府也是根據這個《報告》同意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然而,省林業廳副廳長王鳳友說,他們去年剛完成全省的濕地普查工作,目前在全省還沒有發放過濕地認定書。

  律師認為,樺川縣『濕地局』和樺川縣、佳木斯市兩級法院做法都是錯誤的。

  律師說,樺川縣『濕地局』作為行政機關,從管理角度,不能以發包的形式去出讓土地。我國土地所有權只有兩種,一種是國有,另一種是集體所有。『濕地局』是政府下面的一個管理部門,並不具備發包土地的資格。其次,高明駿和樺川縣『濕地局』不是平等主體,他們雙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按《合同法》規定,這種關系也是不應該簽訂合同的。

  按照《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的規定,油魚灘島這塊土地的性質是什麼?只有濕地認定委員會纔能認定,並且要有濕地認定書。雖然省政府同意建立樺川濕地省級自然保護,但這只是一個框架性的同意書。回律師認為:『同意書並不是認定書,完全是兩回事,也不能互相代替』。

  律師說,退一步講,假如允許『濕地局』發包濕地,按《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中的規定,經批准臨時使用濕地不得超過2年。『濕地局』『一年一發包』的做法是玩『文字游戲』。『既然「濕地局」要收回濕地,就應該將發包出去的所有濕地全部收回,退耕還濕。只收回一家合同有失公允。』

  回律師認為,樺川縣法院和佳木斯中院認定事實和引用法律都是錯誤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理論,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說,雙方簽訂合同在先,出臺的條例在後,雙方只能調整合同內容,不能取消。同時,按照《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中第七條規定,護區內的土地經依法規定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因自然保護區的劃定而改變。也就是說,高明俊的使用權是不能改變的。同時,《條例》中只規定了『經批准臨時使用濕地不得超過2年』,並沒有規定長期使用。而高明俊簽訂的是長期合同,他完全可以長期使用,但必須要遵守《條例》的規定和『濕地局』的管理。

  律師建議,高明俊可以向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在兩年內向黑龍江省高院申請再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濕地局』發包濕地維持開支

  高明俊不明白,『濕地局』為何一方面要強行低價把他的濕地收回去,一方面還在對外高價發包濕地,他們究竟是為了保護濕地還是要借機賺錢?

  據高明俊講,當年他承包時,油魚灘島還是一片荒灘,整個小島每年的費用纔350元。而現在『濕地局』對外發包濕地的價格是每?地一年1300元至5000元之間。高明俊說,經過他這麼多年的辛苦打理,這個小島如果重新發包,現在一年的租金就得15萬元。

  7日,樺川縣『濕地局』副局長林偉對記者說,按照2004年9月2日簽發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樺川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批復》,樺川縣濕地面積共有26199公頃,樺川縣已經發包出去的濕地約有900公頃。油魚灘島屬於濕地中的實驗區,可以對外發包。

  林副局長表示,『濕地局』是自籌自支的單位,發包濕地的費用全用來開支了。

  省林業廳法規處負責人介紹說,濕地的認定較為復雜,他們正在逐步開展這項工作。針對記者提出的『濕地能否發包』等問題,該負責人沒有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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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