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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多被挪用 『變味』停車場何時能停車?
2010-06-23 09:04:04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孫曉林 孫玉紅 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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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23日訊 市民駕車在市區難覓停車泊位,一些原本用於停車的地下停車場卻被挪作他用,這一現狀已成哈爾濱市市民眼中一大『怪象』。

  由於經濟利益的驅使,哈爾濱市有部分配建的地下停車場被改變了使用功能,交警部門已陸續對其中18家將地下停車場改變使用功能的單位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書。近期,交警部門將進行驗收並對仍未整改的單位進行處罰。

  現狀

  配建停車場紛紛變商服

  據最新統計,哈市機動車保有量目前已經超過67萬輛,其中包括軍警車輛以及常駐哈市的外地號牌車輛,而目前哈市已經核准的停車泊位不足兩萬個,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停車需求。特別是市區中心商業區缺少大型公共停車場,致使停車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據了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興建大型商服建築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停車空間,以滿足消費者購物停車需求,緩解對道路交通的壓力和影響。但哈爾濱市建築項目配建的地下停車場改變使用功能和挪作他用現象非常嚴重,特別是一些繁華商業區內的大型商場經營者,受經濟利益驅使,擅自將地下停車場改成超市或商場等,而這些停車場大部分分布在停車需求很大的城市中心區域。停車功能的改變,不僅減少了城市有限的停車資源,而且還增加了區域的交通吸引,給城市交通帶來更大壓力。

  18家停車場被責令整改

  1999年12月,哈市建設項目聯合審批中心成立,市交警部門負責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審查登記工作,但因法規不健全等因素,始終未參與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環節中來,加之沒有事中監管和事後處罰的措施,致使一些建設單位對已規劃登記的停車場在建設過程中不建、縮建、改建,造成一些新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剛投入使用就存在停車泊位不足問題。

  1998年哈爾濱市出臺《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後,交警部門對市區內改變用途的停車場進行了調查,並對某大廈將地下停車場改為商場的行為進行了處罰。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後,原辦法被廢止,致使對改變用途停車場的行為沒有了法律依據。

  今年2月1日哈爾濱市實施新的《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後,交警部門對哈爾濱市20餘家地下停車場的使用情況進行了排查。經規劃部門確認,有18處地下停車場改變了使用功能,其餘的正在調查中。近期,交警部門對這些單位下達的整改通知期限將至,而18家中的多數單位仍未采取整改措施。屆時,交警部門將聯合其他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與處罰。同時,交警部門已將相關調研情況提交市交委會,將由交委會協調相關部門研究制定解決地下停車場被挪作他用的長效管理辦法。


 

  分析

  用途改變源於利益驅使

  哈爾濱市建築項目配建的地下停車場收入遠不如改成商服出租所得的收入。受經濟利益驅使,一些地下停車場很願意『變身』。

  ———路上停車場和地下停車場收費倒掛。目前,我國一些城市地上停車的收費價格高於地下停車,以減少路上停車,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而哈爾濱市地上停車場的收費標准較低,其中包括一些中心商業區,都是按次收費,每次3元可停一天,而地下停車場一般在每小時5元左右,從而造成地上車滿為患、地下泊位空閑的現象,而由此產生的惡性循環使地下停車場的收入減少,經營管理單位不願意經營停車場。

  ———經濟利益驅使地下停車場改變用途。以中心商業區1800平方米、50個車位的地下停車場為例,每小時收費5元,每天按10小時計算,一年收入為91萬元。而改為商場出租攤位,以每6平方米一個攤位,每個攤位每年租金2萬元計算,每年收入為600萬元。如此大的利益差距,使一些停車場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擅自將地下停車場改為商場或洗浴、賓館、酒店、倉庫等。

  ———管理手段和措施不健全且缺乏力度。由於哈爾濱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剛剛實施,對停車場改變用途的管理措施尚未出臺,如果依據《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改變用途的停車場只能下發整改通知書,並處2萬-5萬元罰款,沒有其他強制措施。因此,一些經營者寧可被罰款5萬元,也不願恢復停車場使用功能。因此,單純靠罰款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建議

  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按照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要求,停車場的建設發展原則是:配建停車場為主,路外停車場為輔,路內停車場為必要補充。因此,要從根本上扭轉哈爾濱市地下機動車停車場改變用途的勢態,就必須盡快恢復停車場的停車功能,並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有關專家建議:

  ———改變現有停車收費模式。要大力發展停車產業,從經濟上增加停車場的收入。目前,市交警部門已會同城管、規劃、財政、物價、工商、稅務部門起草了《哈爾濱市道路機動車停車場經營管理實施方案》,正在聯合簽發過程中,該方案的實施將改變哈爾濱市停車場的管理方式,增加地下停車場的經營收入,使其主動恢復停車場的使用功能。同時政府應出臺一些鼓勵建設、發展地下停車場的政策。

  ———部門聯動,聯合處罰。交警、規劃、消防、法院等相關部門加強部門聯動,對改變停車場用途的單位進行調查、聯合處罰,督促其盡快恢復停車功能。

  ———完善配建停車場驗收程序。在建設項目驗收環節中增加停車場專項驗收許可,驗收合格核發《停車場驗收合格許可證》後,方可核發《產權許可證》和《消防許可證》,從而完善配建停車場驗收程序,避免停車場在建設過程中不建、縮建或改建。

  ———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今後針對私自改變停車場功能的問題,由規劃部門牽頭,建委、交警等部門參加,建立長效機制和機構,對改變用途現象進行全面監管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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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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