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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住宅被父母賤賣生活無指望一怒殺死買房人
2010-06-27 07:31:35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陳越清 戴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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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27日訊 通河縣村民孫某2006年因盜竊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他服刑期間,父母以低價將家中的耕地和住宅賣給了同村居民劉某。當2008年8月孫某刑滿釋放後,得知自家的耕地和住宅都被劉某以低價買走後,心生恨意。一天酒後,孫某購買一把尖刀,闖到劉某家中。將劉某刺死。日前,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並判處孫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禍起】

  一處被賤賣的住宅

  2008年8月,因盜竊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孫某被釋放。回到家中後,孫某得知自家的耕地被其父母以9800元的價格轉包給了同村村民劉某,轉包截止日期為2027年。不僅如此,父母還將自家的住宅以49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劉某。孫某認為,村民劉某趁自己在押期間,以非常便宜的價格將自家的土地和住宅買走,讓自己今後的生活沒有了指望。

  為了要回被父母賤賣的土地和房屋,孫某多次找到劉某要求其退回土地和房屋,或者按現在的市價給自己補齊差價款,但都被劉某拒絕。2009年8月的一天,孫某獨自一人在一家飯館喝酒,期間他想起了劉某以低價購得自家土地和住宅的事情十分憋氣。於是,喝完酒後他到飯館旁的一家商店買了一把尖刀,打車去了劉某家,准備用刀捅劉某,教訓他一下。

  孫某來到劉某家後,他讓出租車掉頭在門口等待,獨自一人向劉某家的大門走去。走到劉某家的大門口後,他發現劉某家的大門並沒有上鎖,於是他推門進入到屋內,看見屋內的劉某正在床上睡覺,他拿起先前購買的尖刀就向劉某的右側肋部刺了一刀。此時,被刺的劉某剛要從床上起來,孫某又向他刺去了第二刀。劉某從床上掙紮地爬起來後,看到用刀刺自己的是孫某就將屋內的門口堵住,孫某看見劉某堵住了門口又用刀向劉某的胸部猛刺,然後,從房間的另一處房門逃上了停在門口等候的出租車揚長而去。

  孫某逃走後,給劉某的一個鄰居打電話詢問劉某的傷勢如何,劉某的鄰居告訴他,劉某已經送到醫院搶救。得知劉某被送到醫院後,孫某也開始害怕起來。他回到家中將用刀刺劉某的事情告訴了家人,在家人的勸說下孫某決定投案自首,孫某的母親撥通了110報警電話,孫某被隨後趕來的警察帶走。而此時被送到醫院搶救的劉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激辯】

  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法院開庭審理時,孫某的辯護律師提出,本案的性質應該屬於故意傷害犯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犯罪。辯護律師認為,案件起因是土地承包糾紛所致,孫某家屬在未向他告知的情況下,低價處理承包地轉包和房屋買賣事宜,當事人雙方都有責任,鑒於孫某能夠主動投案自首,在量刑上應當酌情從寬處罰。

  而公訴人當庭答辯時認為,孫某在購刀後同被害人劉某並無語言交流,而是乘劉某熟睡之機,連續刺擊其要害等部位9刀,是有准備的報復殺人行為,並且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系直接故意殺人犯罪。另外,涉案土地和房屋在案發前的交易已經完成……孫某案發時與被害人劉某無語言交流,也不能證明本案起因和土地糾紛有關,與被害人劉某有關。孫某兩次受到刑罰、兩次累犯,而累犯法定應當從重,其自首行為是可以從輕,但不能因其構成自首從輕判處。

  控辯雙方經過一番激辯之後,法院認為,關於控辯雙方對本案被告人孫某行為性質的爭議,應當結合經庭審充分示證、質證的證據予以判定。經庭審查明,被告人孫某在知悉其父等家人處置家庭承包地和房產後,自認為『賣便宜了』而產生報復買受人劉某之念。購得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潛入被害人住處,在劉某睡熟並無知覺的情況下,猛刺身體要害等部位9刀,雖然其確如辯方提出的迅速逃離現場,但從其指使出租車掉頭等待……等情況看,孫某為作案後擺脫責任和抓捕的意圖,更為迫切和明顯。故不能以孫某並未再行加害被害人,甚至當即將人殺死為其行為性質的判斷根據。最終,法院對公訴人提出的孫某是直接故意殺人的觀點進行了采納。

  【判決】

  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因其家人對房屋和承包地的處置而遷怒他人,報復殺死無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檢察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本案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孫某素有前科,屢教不改,依法應當嚴懲,雖系自首,但不足以減輕其罪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孫某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萬餘元。

責任編輯: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