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很多市民認為,絕大部分上班族在不能擁有私家車的情況下,節能、環保的電動自行車無疑成了最好的出行工具。而目前,交警部門把一些電動自行車列入了被『限摩令』的管理范圍。
東北網6月29日訊 24日,哈市道外區太古街的吳先生騎著新買不久的電動自行車去濱江站,因其所騎的車超過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准中規定『電動自行車車重不超過40公斤、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裡』的標准,車被交警扣留。
記者從交警部門了解到,從5月份開始哈市交警部門對違反『限摩令』的行為開始處罰。同時,交警在執勤中發現,一些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准。從5月11日到20日期間扣留了35臺交警部門認為超標的電動自行車。
在交警給吳先生開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記者看到,收繳一欄上寫著『二輪摩托』。吳先生對於交警部門把所騎電動自行車被列為摩托車並不認可。
吳先生和他的朋友張先生都有電動自行車。吳先生的車被扣留後他們查了很多資料。『雖然被扣的車確實超過了『車重不超過40公斤、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裡』的標准。但是目前國家沒有把超標的電動自行車列為摩托車管理范疇,電動自行車是非機動車,而摩托車則是機動車。』張先生認為交警不應把電動自行車列入『限摩令』的取締范圍。哈爾濱交警隊新聞科趙鵬科長表示,根據《交通法》,車輛只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分。因此,把超過《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標准的電動自行車列為摩托車管理,而摩托車則按機動車進行管理,也就把超標的電動自行車列入了『限摩令』。
記者在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網站上看到,該委員會2009年12月16日發出《關於電動摩托車相關標准實施事項的通知》,把計劃2010年1月1日實施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項國家標准中,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內容暫緩實施,也就是說,『車重超過40公斤、設計時速超過20公裡的電動車列入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管理范疇』的規定被暫緩實施了。
在采訪中,很多市民反映哈爾濱市政工程較多、公交難坐、打車困難,電動自行車可方便市民出行,不應該把電動自行車列入『限摩令』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