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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訴處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 投訴時效期延長30天
2010-06-30 08:41:04 來源:生活報 作者:楊志英
東北網6月30日訊 《旅游投訴處理辦法》將於7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辦法》),《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等將廢止。作為國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國首個旅游投訴方面的法規,《辦法》較之以往相關規定有了明顯變化。
29日,記者采訪了哈爾濱市旅游監察大隊負責人,對《辦法》進行解讀。監察大隊許隊長表示,該《辦法》的出臺有助於旅行社改善服務水平,有效提高游客的維權效率,游客和旅游企業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與原《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的60天相比,《辦法》將投訴時效期延長至90天。
『我們在受理旅游投訴時發現,一些游客由於工作繁忙,錯過了維權的時效期。』哈市旅游監察大隊許隊長說,尤其是一些旅游商品,游客買回去,可能會過一段時間纔使用,也可能在使用一段時間後纔發現商品存在質量缺陷,因此,投訴時效期延長能更有效地維護游客的利益。
許隊長表示,按照《辦法》,在接到投訴後,旅游質監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有處理行動,被投訴人則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說明情況,出具相關證據。
投訴處理機構應在受理旅游投訴之日起60日內,對於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旅游投訴調解書》,注明處理過程和調解結果;調解不成的,投訴人可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法律訴訟。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