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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職業醫師搶救重危病人死亡 家屬舉報『非法行醫』
2010-07-21 08:40:12 來源:國際在線  作者: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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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在線7月21日報道 沒有醫師資格也沒有醫師執業證的試用『醫生』多次獨自出現在病危患者的床前,量血壓、看心電、囑用藥……患者死了,醫院說:試用『醫生』是在上級醫生電話指導下行醫;市衛生局調查後,給衛生部的一個函加了個括號說——電話指導屬指導方式之一。有了上級醫生的『電話指導』就不是非法行醫?

  這起引發爭議的事件發生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家屬舉報醫院『非法行醫』

  處置不積極錯過最佳時機

  2010年4月27日,為徹底醫治折磨自己多年的冠心病,68歲的吳善金在家人的陪伴下走進了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醫療條件最好的醫院——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做『心髒支架』手術。

  4月28日,經醫院臨床診斷,吳善金患有冠心病不穩定心絞痛、二型糖尿病、高血脂癥以及肝損害。

  在一切前期工作准備就緒後,4月29日10點40分,吳善金進行了冠狀動脈造影術和冠狀動脈支架植入手術。術後,醫生告知吳善金的家屬,植入的是4枚藥物洗脫支架。

  然而,5月3日6點40分左右,病床上的吳善金感覺胸悶、胸痛,表情也顯得愈加痛苦,家屬急忙到醫生值班室報告值班醫生。

  然而,在『醫生』的搶救下,3個半小時後,吳善金仍然被宣布死亡。

  對於吳善金的去世,他的家屬認為院方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不久,牡丹江市衛生局收到了一紙由吳善金的女兒吳海燕起草的,舉報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涉嫌非法行醫的信件。

  對於搶救當天的情形,信件是這樣表述的:當時值班醫生只有一位年輕女性(後來得知該人叫李某),她趕到病房後,對我父親進行了簡單的詢問,並告知我們給父親吃自帶的消心痛,其他未做任何處置就離開了病房。在此後近半個小時裡父親的病痛越來越嚴重,我們又先後3次到醫生值班室找醫生,前來處置的均是李某。她幾次到病房均沒有采取有效急救措施。7點40分,父親病情進一步加重,出現嘔吐現象。此時,醫院纔將父親抬到醫生辦公室。8點40分,父親被抬入手術室搶救。10點,院方通知我們,父親搶救無效死亡,給出的死亡原因是冠脈支架亞急性血栓形成導致死亡。

  同時,吳海燕在信中指出,從術前到術後,院方共存在7項醫療違法行為:術前准備不充分、院方告知義務不完整、院方從業人員非法行醫、延誤搶救、偽造篡改病案掩蓋真實情況、病程記錄不完整、院方給出的死亡原因不明。

  其中,吳海燕明確指出,經事後了解並得到院方證實,5月3日值班『醫生』李某沒有執業醫師證。李某獨立臨床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吳海燕還認為,從吳善金出現狀況,到院方采取搶救措施,期間間隔近一個小時,院方只有一個非執業醫師進行處置,並且這種處置只是一種非積極方式,錯過了對患者的最佳搶救時間,『假如後來的搶救措施提前30分鍾,我父親也不會命喪黃泉』。

  醫院主管人員『打太極』

  『這個問題我回答不了』

  7月15日上午,就吳善金家屬的疑問,《法制日報》記者來到位於牡丹江市市中心的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

  7樓的院長辦公室鎖著門,見一間掛有副院長牌子的辦公室有人,記者敲門問話。

  『請問金副院長在哪間辦公室?』

  『金院長不在。』看來答話的不是金副院長。記者拿著采訪介紹信和記者證走進了這間『副院長』辦公室,說明來意後,辦公室裡的一名工作人員拿著介紹信、記者證走了出去。

  『吳善金這事只有金院長能說明白,可他不在。』拿著介紹信、記者證的工作人員回來說。

  『不該吧?患者死了,有人投訴非法行醫,這事只有金院長知道?』記者說完,拿著介紹信和記者證的工作人員又走了出去。

  一會兒,一位女同志跟著那名工作人員走了進來。『這是我們宣傳科的孫科長。』隨後,將介紹信和記者證遞到了孫科長手裡。

  『金院長去市委開會了,找不到。』

  『那我去市委找他采訪。』

  『等等,我再聯系聯系。』孫科長出去了。

  孫科長再回來時帶來了醫政科於科長。看過介紹信、記者證後,於科長開始講述吳善金的入院及病逝經過。

  『5月2日晚,在吳善金住的科室有幾個值班醫生?』《法制日報》記者問。

  『兩個。一個是有執業資格的車醫生,另一個是患者家屬投訴的試用「醫生」。』於科長答。

  在舉報信中,『偽造、篡改病案,掩蓋真實情況』也被作為了醫院的『罪狀』之一,其中指出『在院方提供的病案,其中5月3日病程記錄為了掩蓋李某獨立臨床事實,在李某簽字前面賀某也簽了字。經我們調查賀金龍根本不是當日的值班醫生,事後我們向院方提出質疑,院方也證實了賀金龍不是此時間段值班醫生的事實。』

  就此,記者問:『為什麼當夜的病志不是值班車醫生簽寫,而是第二天上班的賀醫生簽寫?』

  『這也符合規定。』於科長答。

  『為什麼在吳善金病危時,沒有醫師資格的試用「醫生」會獨自處置?』記者問。

  『不是獨自處置,是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處置。』於科長答。

  『吳善金家屬說,從5月3日早6點40分患者心髒劇痛開始,30分鍾至40分鍾內只有那位沒有醫師資格的李姓試用「醫生」在出入吳善金的病房。上級醫師在哪?如何指導對患者的搶救?』記者問。

  『上級醫師在搶救其他病人,對吳善金的治療是用電話指導的。』於科長答。

  『電話指導的憑據是什麼,兩位醫生的口頭表述?有電信局的通話記錄嗎?』記者問。

  『有。』於科長答。

  『可以給我看一下嗎?』記者問。

  『可以。』於科長走了。

  『通訊記錄不能給你看。』十幾分鍾後,於科長回來說。

  『你確實見過電信局的通訊記錄嗎?』記者再次問道。

  此時,於科長起身離去。5分鍾、10分鍾、20分鍾過去了,仍不見於科長的身影。

  『於科長是不是不回來了?』記者問坐在一旁的孫科長。『哪能呢,醫政科事多,可能接電話去了。』孫科長答道。

  半個小時過去了。於科長再回來時,『從市委開會歸來』的金副院長也跟了進來。金副院長約《法制日報》記者去會議室進行采訪。


 

  『請稍等,我問於科長的問題只剩一個了,請金副院長稍等。』

  『有啥問題問院長吧。』於科長不再回答記者的任何問題。

  對金副院長的問題與於科長相同,但他的回答與於科長卻有所不同。

  關於試用『醫生』獨自處置病危患者問題,金副院長說:『車醫生在搶救其他重患,看病也要分輕重緩急。』

  關於值班醫生為何不簽寫當夜病志問題,金副院長的回答是:『車醫生被別的患者打了,回家了。』

  關於電話指導問題,金副院長說:『醫生間可以用醫院內線電話,也可用手機。』

  『你親眼見過通訊記錄嗎?』

  『我沒見過,調查人員見過。』

  關於吳善金病危時的搶救方法問題,金院長說:『這個問題我不回答。』

  時近中午,《法制日報》記者離開了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

  下午,《法制日報》記者來到了牡丹江市衛生局,此次采訪,記者想了解一個問題:就吳海燕對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非法行醫的舉報,牡丹江市衛生局在其牡衛醫函【2010】14號文《牡丹江市衛生局關於對群眾舉報非法行醫案件的調查結論》中引用的衛生部2002年下發的《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正規醫學專業學歷畢業生試用期間的醫療活動是否屬於非法行醫的批復》的全文應為『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醫學院校醫學專業學歷的畢業生在醫療機構內試用,可以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不屬於非法行醫』。可是,在牡衛醫函【2010】14號文中卻多了個括號——『可以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電話指導屬指導方式之一),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不屬於非法行醫』。莫非是衛生部給牡丹江衛生局的文件中特別加了括號?

  在氣派的牡丹江市政府大廈裡,記者找到了衛生局的辦公室。可奇怪的是,衛生局其他的門都開著,唯獨醫政科的門關著。

  去辦公室,出示介紹信、記者證,記者被告知:醫務科3個人,一個休產假,兩個外出,今天回不來。

  記者提出不解的問題,接待者回答——誰出的文,誰解答。

  記者問:可否得到醫政科同志的手機號碼。答曰:因為考試保密,他們的手機月底前不准開機。

  『理不清』的非法行醫界線

  醫院利益患者生命孰重孰輕

  截至發稿前,記者了解到:今天,牡丹江市政府法制辦駁回了吳善金家屬關於對牡衛醫函【2010】14號《牡丹江市衛生局關於對群眾舉報非法行醫案件的調查結論》申請復議的請求。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哪些人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哪些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又是指哪些?

  沒有獲得醫師資格,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的試用『醫生』李某的行為,是否屬於非法行醫呢?

  哈爾濱師范大學教授苗正達告訴《法制日報》記者,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對上述問題作出了明確解釋,其中規定5種情形屬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此外,該司法解釋對於『情節嚴重』以及『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作出了進一步解釋。

  就醫患雙方的爭議,黑龍江省法學研究所原主任陳岫岩舉出衛生部的多個函:

  衛生部在2005年專門出臺的《衛生部關於醫學生畢業後暫未取得醫師資格從事診療活動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醫學專業畢業生在畢業第一年後未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在執業醫師指導下進行臨床實習,但不得獨立從事臨床活動,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醫學證明文件和醫學文書。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違反規定擅自在醫療機構中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不過,衛生部曾在2007年對甘肅省衛生廳的《關於非法行醫有關問題的批復》裡對上述時間差作出了變通:『已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並具備申請執業醫師注冊條件的醫師,非本人原因導致未獲得醫師執業證書前,在其受聘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工作時間內的執業活動不屬於非法行醫。』

  『不談這幾個文件的法律效力,就說衛生部為醫科學生免受非法行醫追責可謂是摁下葫蘆又摁瓢哇。』陳岫岩說,『2009年1月1日,衛生部和教育部共同頒布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暫行管理規定》開始實行,規定的效力肯定高於上述復函。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臨床帶教教師和指導醫師應牢固確立教學意識,增強醫患溝通觀念,積極說服相關患者配合醫學教育臨床實踐活動;在安排和指導臨床實踐活動之前,應盡到告知義務並得到相關患者的同意。在教學實踐中要保證患者的醫療安全和合法權益。』

  『這條規定受到患者好評,但遭到了醫院和醫學生的反對。』陳岫岩說。

  非法行醫罪離獲得執業資格前的醫學生忽近忽遠,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一頭是學生的前程、醫院的利益,一頭是患者的性命、家族的幸福——公道何在?

  記者手記

  『?』出來的『括號』

  (?,音:w?i 【動】 [方言]?使細長的東西彎曲。如:?釣魚鉤。)

  小時候玩的動物棋:大象-獅子-老虎-豹-狼-狗-貓-鼠,這本是由強到弱的直線,但制定游戲規則的人把直線『?』成圈——鼠能贏象!並說:生生相克,這是萬物循環的道理。

  今天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的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衛生部的函-牡丹江衛生局的結論,強到弱的直線也是不爭,但直線還是被『?』成了圈。衛生部的函有沒有『?』圈的嫌疑且不論,牡丹江市衛生局在引用衛生部的函時,加上自己的括號填進自己需要的內容,這又是什麼呢?

  一條國法,經二傳左『?』右『?』,落地就『?』成了括號。

  放眼望去,『?』出來的『括號』還真不鮮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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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