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2日訊 記者昨天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的保護與管理,維護好哈爾濱市的這一『城市名片』,市政府近期擬修訂《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辦法》,該辦法《征求意見稿》新增了在步行街區內,禁止有隨地露宿等行為。其中,禁止帶狗進中央大街等內容是首次被寫進哈爾濱市政府規章。
步行街夜晚必須亮起來
該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步行街區內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步行街區規劃要求,設置夜景燈飾設施,並加強對燈飾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保持完好。
中央大街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置的夜景燈光,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2時後關閉;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1時後關閉。
違章停車最高罰200元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車輛進入步行街區等街路,應當按照確定的交通標志、標線停放或者行駛。確需進入步行街禁止車輛通行路段內拉運貨物的車輛和環衛作業車輛,應當服從步行街區管理機構的管理,在22時至次日6時內進入、駛離。
進入步行街區內的車輛,應當在停車場停放,不准在停車場以外停放。機動車停放在停車場以外的,將被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中央大街禁止遛狗
《征求意見稿》的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了步行街區內6種行為被禁止:(一)在步行街內隨地露宿,流浪乞討等;(二)進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或者賭博;(三)未經批准散發印刷品廣告;(四)非法攬客;(五)攜帶犬類等動物;(六)影響步行街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而禁止帶狗進入中央大街步行街內,也首次被列入政府規章,違法者將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除上述內容之外,市民對該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其他內容有修改建議意見的,可一並提出。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0年7月30日前。請將修改意見或建議通過信函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返給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政法文衛立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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