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市的程先生日前驅車到南崗區某酒店用餐,當時酒店保安為他在酒店門前安排了停車位。用餐結束時天色已晚,程先生並未查看車輛便駕車離開了酒店。第二天,程先生發現車身右側有一道明顯刮痕,於是找到酒店工作人員,表示車應該是前一晚停放時被劃傷的,酒店應予賠償。但工作人員告訴程先生,酒店提供的是免費停車服務,並且在酒店門外掛有告示『車損自負』,所以,酒店不能對其賠償。與酒店協調未果後,程先生只得找自己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最後仍承擔了部分經濟損失。程先生無奈地說:『看到有免費停車的告示,纔來這的,但是沒想到卻反倒增加了麻煩。現在一看到「車損自負」的告示,心裡就不舒服。』
如果說『免費停車』車輛損壞需要車主自行負責,那麼收費停車場是否就可以保證車輛的安全呢?記者在調查走訪中發現,部分收費停車場也只是提供車位,並不負責看管。1日,記者在哈市南崗區一處收費停車場停放車輛,並在繳納3元停車費時問收費員:『車停在這裡沒問題吧,別給刮花了。』該收費員回答:『我們這裡只提供給你車位,不負責看管,車損自負。』記者追問:『那萬一刮壞了怎麼辦?』該收費員不耐煩地說:『找保險公司。』
隨後,記者諮詢了保險業內人士,該人士介紹:如果車輛在收費停車場受損,保險公司是不負責賠償的。而如果在免費停車場受損,且車主所保險種齊全,找到肇事者(全責),應由對方或者對方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如果肇事者逃逸,不同的保險公司會按照當時投保合同給予車主50%-70%的賠償。
車輛在停車場中受損,是不是理應『車損自負』呢?記者就此事諮詢了相關律師。律師認為:『免費停車』只是商家提供給消費者眾多服務項目中的一項,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顧客在消費的同時,就與商家確立了合同關系,商家對顧客的財產所提供的安全保障是一項附隨義務。《合同法》規定,附隨義務不用明文規定就適用。所以,商家提供了停車服務,雖然是免費,但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對於收費停車場,如果停車場是合法的,雙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停車場經營方應盡保管義務。另外,『車損自負』的免責聲明應是雙方共同認定纔可生效,由商家或停車場經營者單方面告之是無效的,屬變相推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