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6日訊 近日,市民李先生在哈爾濱銀行查詢信用記錄時發現,自己的信用記錄報告中,出現了一個他從未辦理過的貸款擔保。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一名男子以他的記錄做擔保,向銀行貸款六萬元。為了維權,李先生連續一周多次去銀行奔波查詢,至今還沒有最終解決。
李先生告訴記者,19日,他陪朋友去南崗區的一家銀行辦事時,順便查詢了自己的信用記錄,沒想到竟看到有一款『為他人貸款擔保明細信息』中寫著,他正在為一名姓蘆的人做貸款六萬元的擔保。李先生不僅沒有辦理過此類貸款擔保,也根本不認識貸款人。諮詢過相關人士後,李先生了解到,一旦被擔保的貸款人不還款,將由自己承擔還款責任,同時,這項擔保記錄有可能影響他以後的銀行業務。
為了弄清真相,李先生找到銀行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卻是『不清楚』。無奈之下,李先生只好拿著各種材料到公安機關報案,幾經周折,終於找到貸款人。貸款人告訴李先生,他確實有一項貸款是由一名與李先生同名的人擔保的,但是對方是一名女子,而且名字最後一個字與李先生的名字同音不同字。弄清真相後,李先生找到哈爾濱銀行,銀行工作人員告訴李先生,李先生信用報告中出現的貸款擔保,是當時辦理業務的銀行工作人員錄入時不慎錯選了李先生的名字。在李先生出示相關證件後,哈爾濱銀行的工作人員為他出具了一張證明,並表示將把此事上報總行,經過大約一周的相關程序後,將在全國聯網的系統中消除李先生的擔保記錄。
李先生表示,為了弄清擔保貸款的事情,這些天他專門往返於各個部門查詢,幾天下來,在時間和金錢方面都付出了不少,這個損失應當有人負責。昨天,記者跟隨李先生到哈爾濱銀行辦理相關證明手續時,一名銀行業務部門的負責人表示,目前銀行的貸款擔保業務開展時間不長,出現問題也屬難免。銀行針對李先生遇到的這種情況專門制定了解決步驟和規定,但是,銀行目前對因為銀行工作失誤給儲戶帶來損失的解決辦法,還沒有具體規定。
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孫鵬律師表示,由於銀行的工作失誤給儲戶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銀行承擔相應責任。李先生的事情是因為銀行工作失誤造成其資料在未經其允許的情況下,被用於擔保。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應該由銀行負責。今年7月1日正式啟用的《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如果銀行沒有主動提出賠償,李先生可以通過法律起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