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9月1日訊《齊齊哈爾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診轉院試行辦法》目前已經開始實施,該政策的出臺將惠及我市近165萬城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往轉診轉院的繁瑣手續被簡便的方式取代了,參保人員可以在2小時之內辦結相關轉院手續。
據了解,本次辦法的出臺,使市民感到我的生命我做主的充分自主權,如參保人員患有惡性腫瘤、顱內腫瘤或需要實施器官移植治療的疾病,需到哈爾濱地區或省外三級甲等醫院(含專科醫院)診治的,在市內經初診後,具有轉診轉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充分考慮並尊重患者本人(或家屬)的意願,可以到病人要求的省內、省外醫院治療。
本辦法還充分發揮了價格杠杆作用,使我市的大小醫院患者達到均衡發展,市民得到更多的實惠。以往醫院經常出現大醫院一床難求,小醫院冷冷清清。這次政策出臺後,患者由三級醫院轉至一級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後所發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參保職工和參保居民住院核銷比例較三級醫院分別提高10%和15%。報銷比例的提高將解決醫院間發展不平衡的局面,扶持更多的小醫院發展。
辦法還充分體現了服務理念。過去人們提起到外地醫院申請轉診和轉院都非常頭痛,因為辦事的手續太繁瑣了。如今,參保人員所患疾病需要轉往哈爾濱地區或省外三級甲等醫院(含專科醫院)的,由具有轉診轉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為患者辦理。在非工作時間需要緊急實施轉診轉院的,由轉診醫療機構在醫保系統網上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轉診轉院申報後2小時之內確認辦結,為搶救患者生命贏得時間。另外,醫療費用的核銷也有了明確規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費用核銷申報後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為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新出臺的辦法中還對不履行職責的衛生機構制定了處罰辦法,如參保人員所患疾病符合轉診轉院條件確須到哈爾濱地區或省外三級甲等醫院(含專科醫院)診治的,由於院方原因不能及時辦理轉診轉院,患者可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醫學專家對病情進行核實確認,如病情符合轉診轉院條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協助參保人員及時辦理轉診轉院,責任醫院須承擔患者轉診轉院後所發生費用的10%。
齊齊哈爾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診轉院試行辦法
為了更好地維護參加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權益,充分尊重參保人員在診治疾病上的知情權和優先選擇權,讓參保人員利用最好的醫療資源診治疾病,最大限度地體現以人為本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促進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和諧發展,經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並經市政府辦公會討論通過,特制定本辦法。
一、外地轉診轉院
(一)特種疾病的轉診轉院。參保人員患有惡性腫瘤、顱內腫瘤或需要實施器官移植治療的疾病,需到哈爾濱地區或省外三級甲等醫院(含專科醫院)診治的,在市內經初診後,具有轉診轉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充分考慮並尊重患者本人(或家屬)的意願,在醫保系統網上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確認,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向患者告知核銷醫療費用的相關事宜。(二)非特種疾病的轉診轉院。對於患者所患疾病不屬於上述特種疾病,經具有轉診資格的醫療機構確認由於受診治條件的限制,本市內不能予以確診、有效治療或經過系統治療不見療效的可辦理轉診轉院。市內具有轉診轉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系統網上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確認,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向患者告知核銷醫療費用的相關事宜。(三)未確診的轉診轉院。參保人員所患疾病不能予以確診或患者對本市診斷持有異議的,本市具有轉診轉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患者本人(或家屬)的意願,為其辦理轉診轉院到哈爾濱地區或省外三級甲等醫院(含專科醫院)進行診斷。(四)轉診轉院手續辦理。參保人員所患疾病需要轉往哈爾濱地區或省外三級甲等醫院(含專科醫院)的,由具有轉診轉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為患者辦理。在非工作時間需要緊急實施轉診轉院的,由轉診醫療機構在醫保系統網上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轉診轉院申報後2小時之內確認辦結,為搶救患者生命贏得時間,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向患者告知核銷醫療費用的相關事宜。
二、市內轉診轉院
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本市醫療資源,發揮不同級別醫院的臨床作用,滿足本市內不同級別醫院之間雙向轉診的醫療需求,為患者就近醫療提供方便,凡在本市內住院的參保人員經診治醫療機構確認需要轉往市內其他醫療機構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系統網上提出轉診轉院意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可辦理轉診轉院。轉診轉院包括:(一)下級轉至上級。本市一級醫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下級醫院需轉往本市二級醫院或三級醫院;(二)上級轉至下級。本市三級醫院等上級醫院需轉往本市二級醫院、一級醫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三、異地急診和重癥(一)臨時外出人員異地急診。如患者在探親或出差期間,在異地(含境外)因急診或重癥而住院醫療,待醫療終結後可持有效憑證和所需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費用核銷,核銷標准與經醫院實施轉診轉院的核銷標准相同。(二)異地安置人員急診和重癥。異地安置或長期居住異地的參保人員,如因急診或重癥而住院醫療,醫療費用核銷標准與經本市醫院實施轉診轉院的核銷標准相同。如因非急診或重癥住院,醫療費用核銷標准按《齊齊哈爾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管理辦法》(齊勞社發〔2003〕57號)相關條款執行,即按齊齊哈爾市單病種定額結算標准核銷,核銷比例與本市住院相同。
四、轉診轉院費用核銷標准
(一)市內轉診轉院
1.參保人員在市內醫院之間轉診轉院,免收轉診轉院後的住院起付線費用。
2.參保人員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醫院、二級醫院轉至三級醫院或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醫院轉至二級醫院後所發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參保人員住院核銷比例與本市住院核銷比例相同。
3.參保人員由上級醫院轉至下級醫院醫療費用核銷比例:(1)由三級醫院轉至二級醫院後所發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參保職工和參保居民住院核銷比例較三級醫院分別提高8%和8%;(2)由二級醫院轉至一級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後所發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參保職工和參保居民住院核銷比例較二級醫院分別提高2%和7%;(3)由三級醫院轉至一級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後所發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參保職工和參保居民住院核銷比例較三級醫院分別提高10%和15%。(4)乙類藥品和特檢特治項目的核銷比例按原辦法執行。
(二)哈爾濱地區轉診轉院。由市內轉往哈爾濱地區的三級甲等醫院(含專科醫院)就醫的參保人員,核銷比例為個人首先承擔符合核銷范圍費用的10%,然後按同類人員在市內三級醫院住院的核銷比例核銷醫療費用。(三)省外轉診轉院。由市內轉往省外三級甲等醫院(含專科醫院)就醫的參保人員,核銷比例為個人首先承擔符合核銷范圍費用的15%,然後按同類人員在市內三級醫院住院的核銷比例核銷醫療費用。
(四)自行異地就醫:參保人員未經轉診轉院自行到哈爾濱地區或省外醫院診治的,核銷比例為個人首先承擔符合核銷范圍費用的30%,然後按同類人員在市內三級醫院住院的核銷比例核銷醫療費。
五、醫療費用核銷時限
轉往市外醫療機構診治的參保人員,在醫療終結後三個月內,需攜帶住院病歷復印件、費用明細清單(計算機打印)、住院費用收據(計算機打印票據)、醫療保險卡及手冊、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雙面)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核銷手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費用核銷申報後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爭議處理
如參保人員所患疾病符合轉診轉院條件確須到哈爾濱地區或省外三級甲等醫院(含專科醫院)診治的,由於院方原因不能及時辦理轉診轉院,患者可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醫學專家對病情進行核實確認,如病情符合轉診轉院條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協助參保人員及時辦理轉診轉院,責任醫院須承擔患者轉診轉院後所發生費用的10%。
七、違規處理
如發現患病的參保人員弄虛作假,騙取醫保待遇的,一經查實,除不予核銷醫療費用外,停止其醫療保險待遇1年,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在全市范圍內通報。
八、附則(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齊齊哈爾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試行辦法》(齊勞發〔2000〕5號)和《齊齊哈爾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管理辦法》(齊勞社發〔2007〕55號)中有關轉診轉院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二)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