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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規定交通信號盡量保證『公交先行』
2010-09-07 09:36:34 來源:生活報  作者:戰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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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新聞網訊 記者6日從哈市交通運輸局獲悉,為落實和推進『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資源,加快公共交通配套設施建設,哈市8個部門聯合出臺了《哈爾濱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規定》,並已於1日正式實施,《哈爾濱市公共交通首末站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公交首末站盡量建在小區邊

  該規定第五條提出,公交樞紐站、首末站、出租汽車服務區應設置在道路紅線以外。公交樞紐站、首末站應設置在人口比較集中、群眾出行量較大的區域,其中公交首末站必須靠近城市主乾道和次乾道設置,盡量設置在小區邊緣和廣場附近,以減少對居民生活的乾擾。公交途經站的設置應當方便乘客出行和換乘,在規劃中應優先考慮凹進式港灣。

  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區,可根據規劃有條件地設置公交途經站;建築面積3-5萬平方米(含5萬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區,在規劃中應優先考慮出租汽車服務區的設置,同時根據需求情況設置凹進式港灣公交途經站;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區、商業區、交通樞紐、風景名勝區、開發區、火車站、軌道交通換乘樞紐、客運碼頭、機場、大型工業企業以及文化教育、體育會展等建設項目和人民群眾出行不便的區域,在規劃中應優先考慮公交首末站或公交樞紐站的設置;城市主次乾道、等級公路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按強制性標准建設凹進式港灣公交途經站;新建的六車道以上(含六車道)城市主次乾道有條件的區域可考慮設置公交專用道。

  小區要根據面積引入公交

  該規定第六條提出,公共交通首末站及站內公交線路數量必須隨建設項目規劃選址一並確定,涉及新規定確定的公交首末站用地區域內的開發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前期規劃選址過程中應征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並符合以下規定:

  建築面積小於5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根據需求,可規劃1條公交線路的首末站;建築面積在5-10萬平方米(包括5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規劃1-2條公交線路的首末站;建築面積在10-20萬平方米(包括10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規劃2-3條公交線路的首末站;建築面積在20—30萬平方米(包括20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規劃3-4條公交線路的首末站;建築面積在30-50萬平方米(包括30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規劃不超過4條公交線路的首末站;建築面積大於50-100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分散規劃1-2處公共交通首末站,每處首末站規模不得小於停放2-3條公交線路用地;建築面積大於100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規劃1處綜合交通樞紐,綜合交通樞紐包含公交樞紐站和出租汽車服務區功能。

  交通信號保證公交車優先

  該規定第七條提出,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應當以無償劃撥方式供地。

  凹進式港灣公交途經站港灣深度2.5米,1條線路站臺長度為64.5米,2條線路站臺長度為79米,3條線路站臺長度為93.5米,4條線路站臺長度為108米,5條線路以上站臺長度不小於120米。

  公交首末站的用地規模為,每條公交線路場站用地面積為1000-1400平方米。公交首末站應大、中、小相結合,分散布置。最大用地面積不宜大於7000平方米,停放線路不超過4條。公共交通樞紐站的用地規模為,每處樞紐站用地面積不小於8000平方米,停放線路不少於5條。

  出租汽車服務區用地規模為,每處出租汽車服務區用地規模應在1000-1500平方米。

  交通信號應盡量保證公交車輛優先通行,有條件的盡量保證單行路公交車逆行和左轉彎通行。

  有條件的站臺建暖室候車場所

  此外,該規定提出,公交首末站的建設應遵循『土地集約化利用』的原則,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公交樞紐站附近原則上配套建設出租汽車服務區。公交凹進式港灣途經站,有條件的要建設暖室候車場所和(太陽能)地熱取暖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和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場所、公共設施,規劃部門在規劃選址時,應征求哈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哈市交通運輸部門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築規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規劃要求和實際需求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要簽署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進意見。工程竣工後,交通運輸部門參與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發放竣工工程備案證。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產權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由公交、出租汽車企業無償使用。

  與公交首末站相連的相關城市道路與場站同步建設。小區內部相關道路由建設單位在公交首末站投入使用之前完成建設。

責任編輯: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