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8日訊 一直對工作兢兢業業的王某在工作時摔成重傷,雖然一審法院已經判決王某系工傷,但王某所在單位認為其系自殘行為以及工傷認定機構認定錯誤而上訴至中級法院。日前,市法院對此案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8年春天,身為某特種玻璃實業公司工段長的王某在生產車間像往日一樣忙碌著,當其乘坐電梯時因電梯失控從二樓墜到一樓。單位同事將其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王某腰椎壓縮骨折、骨盆多發骨折、左足前神經損傷。一審判決認為,起訴企業提出的王某上貨運電梯與工作無關的事項和有自殘傾向沒有在舉證期間提交證據,這一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機構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上訴企業卻認為,當時王某在沒有貨物的情況下,違反規定操作電梯,強制電梯到頂層繼續上昇,導致電梯跌落,並有相關證據證明貨運電梯禁止載人,且王某並非因工作原因造成傷害,工傷認定機構審查片面偏袒王某。
日前,市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工傷認定機構認定王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摔傷構成工傷並無不當,市法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采信、認證的證據正確,應予采信,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同時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喜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