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5日訊 市委、市政府近日出臺《哈爾濱市社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對社區管理體制、社區基礎設施建設、社區服務、社區工作人員招募等內容作了詳細規定。
各部門職能納入社區工作站
根據《辦法》,社區實行『一居(居委會)一站』的管理體制。各部門在社區設立的協管員統一整合到社區服務工作站,站長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兼任。工作人員原則上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面向社會招聘,實行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經費渠道不變,由主管部門核撥監管,街道(鄉鎮)協助落實。社區服務工作站內一般設辦事大廳、警務室、物業站、文化活動室、圖書室、醫務室、老年人日間照料室、小學生看護室等設施。
每百戶配建至少20平米公益用房
《辦法》明確,街道(鄉鎮)綜合(公共)事務服務中心建設,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原有公用設施資源,力爭實現辦公和服務用房使用面積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有條件的街道(鄉鎮),文化中心和體育活動場所可以分設。街道(鄉鎮)衛生服務中心按有關規定建設和投入運轉。
社區公益用房(社區辦公用房和社區居民活動用房),按照城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使用面積300平方米,縣(市)和呼蘭區、阿城區使用面積200平方米的標准進行建設。
《辦法》明確,新建居住區或新建住宅的開發建設單位,要按照《哈爾濱市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和《哈爾濱市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配建標准》的規定,以每百戶不少於使用面積20平方米的標准配建社區公益用房,竣工後移交所在區、縣(市)政府,產權歸區、縣(市)政府所有,區、縣(市)政府憑移交手續到相關部門辦理權屬登記。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確定社區公益用房的建設位置和面積,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用房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建成後的管理監督。社區公益用房建設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及社區代表參與社會評審和驗收。
不移交公益用房小區不得評審
根據《辦法》,未按照規劃和設計文件配建社區公益用房的住宅建設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未辦理社區公益用房移交手續的,不得受理評審申請和組織社會評審。未經社會評審或評審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依據《哈爾濱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試行辦法》給予處罰。對擅自將社區公益用房出租、出賣或挪作他用的,由區、縣(市)政府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無假日、全天候』服務制度
根據《辦法》,社區將建立健全十項基本工作制度:社區成員走訪制度;社區黨務和居務公開制度;黨建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社區議事協商制度;民主監督評議制度;『無假日、全天候』服務制度;民意測評制度;社區工作考核制度;民情日記制度;居民自治制度。
街道、社區社會事務和公共服務實行屬地管理。涉及執法、執罰的事項,通過授權、派駐、聯合等方式,推進執法權向街道、社區延伸。
工作人員逐步實行持證上崗
《辦法》明確,除特殊規定外,哈爾濱市將盡可能從大專以上畢業生中公開選聘社區服務工作站人員。公開招聘社區工作者時,優先錄用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證書的人員,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研究建立從優秀社區工作人員中考錄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的機制。逐步提高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專職成員和社區聘用人員的生活補貼標准。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形成社區工作人員收入正常增長機制。
建立社區工作考核評議制度。街道(鄉、鎮)指導社區成員代表會議,每年年終對社區工作及人員進行考核、評議。對工作不到位、群眾滿意率低於60%的人員,及時調整或依法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