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大慶市戶口管理工作,大慶市戶籍政策進行了調整。
此次共有10項戶籍政策有變化。
調整一:
統一市、縣新生寶寶落戶時間
據了解,以往,我市市區新生寶寶要在出生1年內登記落戶,四縣的新生寶寶可以在6年內落戶。
從現在開始,新生寶寶的落戶時間都統一為出生1年內。
市區、四縣新生寶寶出生1年內申報出生登記,婚生子女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辦理隨父或隨母落戶。
非婚生或超計劃生育的子女,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隨母落戶,並向計生部門通報情況;對查不到母親戶籍地或母親下落不明的,經民警調查取證,可辦理隨父落戶。
出生1年以上申報落戶,須經民警核實出生醫學證明真偽,對父母調查取證後,按補報往年出生予以辦理。
調整二:
畢業大學生落戶遷移更細化
以往,畢業大學生落戶政策比較籠統,以後,畢業、肄業、退學和開除學籍的大學生,戶口遷移都有了明確說法。
戶口遷往市外的人員,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准遷證辦理戶口遷出。大中專新生入學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並留存復印件存檔(本省范圍內的新生入學不辦理戶口遷移)。畢業、肄業的大中專學生,憑畢業證、肄業證和就業報到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退學和開除學籍的大中專學生,憑退學證明和開除學籍證明辦理戶口遷出,並留存原件存檔。退學和開除學籍人員入學前為農業戶口的,按原有戶口性質予以注明。
調整三:
離婚後沒有戶口憑證明也可落戶
市(縣)轄區內遷移入戶、立戶,憑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房屋居住證)或購房合同及正式發票辦理,並留存復印件。因離婚、房屋出賣等原因,要求將戶口遷入親友戶中或轉為分局集體戶的,憑離婚證、房屋出售手續等材料申請,經社區民警核實後予以辦理。申請遷入親友戶中的,需提供與親友關系的戶籍證明材料。
離婚後對方不給戶口簿,經民警動員無效的,憑戶籍證明(注明情況)、本人申請及上述材料辦理遷移。
調整四:
異地報考經核查屬實可返籍落戶
在我市有一些人,戶籍在大慶,卻在哈爾濱讀書,高考時也是在哈爾濱報的名。大學畢業後,報到證上顯示的是哈爾濱人,結果哈爾濱查不到有此人,在大慶也不能落戶。從現在起,對於這方面問題也有了明確規定。
大中專畢業生返籍落戶。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對異地報考造成就業報到地為生源地的原我市戶籍畢業生,經原戶籍地分局核查屬實,可辦理返籍落戶。因分配、簽約等原因就業報到地為外地的,不得辦理此項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