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9月18日訊 為尊重『老工傷』人員歷史貢獻,切實保障老工傷人員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齊齊哈爾市現將參保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前的『老工傷』人員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據了解,『老工傷』人員是指在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之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被認定為工傷並經過勞動能力鑒定有傷殘等級的工傷人員。『老工傷』人員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的范圍和待遇項目包括: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1-4級工傷人員各項工傷保險待遇;5-10級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並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仍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1-10級工傷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用(1-4級工傷人員經鑒定有護理級別的,享受相應的生活護理費用);符合政策規定按月支付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待遇。
『老工傷』人員確認的材料包括,依據工傷發生時的政策規定來認定,並且一定要提供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或企業主管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及相關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的原始記錄、事故證明、按工傷處理決定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因工傷治療的病歷等相關資料,明確工亡職工親屬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原始證明材料。
對未鑒定級別和2004年1月1日前已鑒定為1-4級的『老工傷』人員應參加勞動能力鑒定(不包括職業病人員),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後有傷殘級別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鑒定後沒有等級的鑒定費用,由企業承擔。
參保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後的待遇發放標准包括,傷殘津貼:以企業目前傷殘人員的檔案工資數作為本人工資基數,如有低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本人工資基數,根據不同傷殘級別,按照相應的比例發放;生活護理費:以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根據不同護理級別,按照相應的比例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工亡職工工亡前的檔案工資數作為本人工資基數,如有低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本人工資基數,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工傷職工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之日起,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