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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10種人可申請就業援助
2010-09-19 10:15:21 來源:林城晚報  作者: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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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伊春9月17日訊

  9月15日,《伊春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施細則》正式實行,為我市就業困難人員開闢了一條就業援助的綠色通道。日前,記者就《細則》中規定的就業困難對象的認定、就業援助措施及管理服務等內容采訪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科負責人。10種人可認定為就業困難對象

  根據《伊春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施細則》規定,凡我市具有民事能力、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失業人員,可自願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對象:

  1、大齡失業人員。指在申請認定之日起,女性年滿40周歲(含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含50周歲)以上,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失業人員;

  2、城鎮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指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均處於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

  3、殘疾失業人員。指持有殘聯部門核發的殘疾證明的失業人員(經社區登記失業殘疾人並有就業願望,《殘疾證》需經當地殘聯認定年檢合格);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人員。指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的失業人員;

  5、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指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進行失業登記,自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之日起,連續失業滿1年以上且在失業期間無用工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的人員;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鎮人口安置的人員;

  7、曾榮獲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的失業人員;

  8、軍人配偶失業人員(需出據現役軍人證件及結婚證);

  9、烈屬失業人員(需提供《烈屬證》及本人關系證明);

  10、單親家庭撫養未成年子女失業人員。指持有離婚或喪偶證明,撫養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業人員。享受『一對一』服務

  在就業援助工作中,我市各地將建立健全就業援助目標責任制,開展送政策、送信息、送崗位、送培訓、送補貼活動,進家入戶幫扶到人,對就業困難人員進行『一對一』的服務。對每一名幫扶對象都制定幫扶計劃、確定幫扶人員、明確幫扶責任、落實幫扶目標、限定實現目標的時間和完成目標的獎勵措施等。

  采取『一人一策』的方式,為援助對象提供主動的就業服務。對生活特別困難、迫切要求就業的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和利用現有空缺崗位,給予優先安置就業,使零就業家庭成員和家庭生活特困人員在一個月內實現就業;其他未就業困難人員,通過政策扶持、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等方式進行重點幫扶,盡快實現就業;對靈活就業人員及時落實補貼政策,促進穩定就業。

  開闢綠色通道,為就業困難對象提供及時便利的服務。就業困難人員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參加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免費政策諮詢、免費培訓、崗位信息、職業指導服務及日常招聘活動,進而實現就業。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援助、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援助、就業崗位援助、社會保險補貼援助等。

  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當地就業狀況和就業困難人員情況,制定公益崗位開發計劃,擴大公益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規模,實行統一計劃、統一調度、統一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並及時落實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政策。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根據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意願,深入企業了解用工需求,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對各類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相關規定,幫助企業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政策,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同時,加強與外地用工企業的聯系,采集用工信息,並根據就業困難人員轉移就業需求,幫助實現轉移就業及後續服務工作。

  鼓勵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和自主創業。對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實現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對短期內不能實現就業的,要積極組織援助對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並幫助落實職業培訓補貼;對實現靈活就業的人員,要幫助落實社保補貼政策。

  結合『充分就業社區』創建活動,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凡經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推薦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成功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各地要建立『出現一人、認定一人、扶助一人、穩定一人』的就業援助工作長效機制,努力使未就業的援助對象獲得更具針對性的重點幫助以實現及時就業,確保已就業的援助對象切實享受政策扶持以促進穩定就業。持卡享受政策

  就業援助卡是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就業援助的有效證件。就業援助卡持證人已被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的,在享受相關政策期內,由用人單位保管其《就業失業證》和就業援助卡。相關政策享受期滿後,由用人單位將其就業援助卡退回發放機關;持就業援助卡的就業困難人員,已通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實現就業的,在享受相關政策期內,由本人保管其《就業失業證》和就業援助卡。相關政策享受期滿後,由本人將就業援助卡退回原發放機構;就業援助卡持證人無正當理由3次不接受就業援助服務或已不符合就業援助對象條件的,不再作為援助對象對待,但仍然處於失業狀態的,由本人保管《就業失業證》,並將就業援助卡退回原發放機構。

  就業援助卡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全省范圍內使用。就業援助卡實行年檢制度,由持證人所在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對其實際就業、失業狀況和享受扶持政策情況核實後,統一到發放機構進行年檢。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