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20日,《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提交哈爾濱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禁止在磨盤山水源地內洗衣、倒垃圾、游泳、垂釣等,違者將被處罰。
據悉,為加強磨盤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哈市決定將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在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准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內水質及拉林河上游河流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中Ⅱ類標准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的生活飲用水源衛生標准。
在准保護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毀林開荒、破壞植被;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毒魚、炸魚、電魚;設置貯存工業廢水、醫療廢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等。在二級保護區內除應遵守准保護區標准外,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設置排污口;在水體中清洗船舶、車輛,進行肥水養殖,在距水體50米范圍內進行畜禽養殖;從事網箱養殖和旅游經營活動等。在一級保護區內除應遵守准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規定外,還不得放養畜禽;在水體中洗衣或其他器具;進行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包括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挖砂、取土、埋墳、丟棄及掩埋動物屍體等。
此外,草案還明確規定,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內,向指定地點以外區域傾倒或者排放垃圾、污水、糞便的,責令改正,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在水源保護區內水體中清洗船舶、車輛或者進行肥水養殖的,在距水體50米范圍內進行畜禽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