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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區居民每戶限養一只
2010-09-21 09:37:36 來源:生活報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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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新聞網訊 從條例起草、向社會征求意見到進入立法程序已歷時約兩年,目前,深受市民矚目的《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這部地方性法規進入立法程序,今日,條例(草案)正式提交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與以前的《哈爾濱市限制養犬規定》相比,條例刪除了『禁養』規定,放寬了養狗准入條件,嚴格了監管程序。

  杜絕『狗患』

  公安 畜牧獸醫等共管

  哈市1997年3月1日實施的以『禁養限養』為指導思想的《哈爾濱市限制養犬規定》,如今在養犬的管理體制、養犬行為規范等方面已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在執行中利用高收費來遏制居民養犬需求的目的並未達到,違法養犬普遍存在。據統計,哈市2008年實行集中免疫、登記的犬有2萬只,大約20餘萬只無證犬游離於管理之外,引發一系列問題。去年34264人被犬傷害,今年1-4月有8764人被犬傷害。

  在條例(草案)中,哈市改革了管理體制,改變公安機關一個部門抓管理的局面,將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城管行政執法、工商、衛生、財政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齊抓共管。公安部門將負責辦理養犬登記、投訴受理、撲殺狂犬等職責;而畜牧獸醫部門則負責建立犬只免疫檔案,建立犬只疫情監測網絡及屍體無害化處理等。

  分區管理 限定犬類品種范圍

  條例(草案)規定,哈市養犬管理實行分區制度,按重點和一般管理區分類管理。哈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地區為一般管理區。

  由於藏獒、狼狗等具有較強攻擊性的犬只危險性大,不宜由城市居民飼養。為此草案規定,重點管理區內養犬實行強制免疫、登記制度,禁止飼養、銷售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體品種及標准,由哈市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在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經營性犬只養殖活動,交易犬只應在依法設立的專門交易場所進行,不得在街面流動售犬或者佔道售犬。

  限養一只 首年繳管理費300元

  條例(草案)規定,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獨立居所、犬只處於有效免疫狀態等條件的個人就可以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但每戶限養一只。對於符合養犬條件的,公安機關予以登記,並為犬只植入電子身份標識,發放養犬登記證書。

  同時,為有效管理,條例(草案)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繳納管理服務費用,第一年每只繳費300元,以後每年繳費200元。而被評選為年度文明養犬市民的,次年減半繳納管理服務費。提交犬屍無害化處理證明的,減半繳納初次管理服務費。

  犬若傷人 主人先墊付醫療費

  條例(草案)明確了養犬人的責任。養犬人必須履行犬只免疫、犬傷人的民事賠償,遛犬采取保護性措施、犬只排泄物的清理、犬只死亡的無害化處理等義務。

  條例(草案)規定了家養規范,養犬人在居所內飼養犬只,應當控制犬只吠叫,及時處理排泄物,不得利用敞開式陽臺飼養犬只;公共樓道和電梯內高峰期不得攜犬出入。外出規范則要求,攜犬出入要用不得超過2米的犬繩,不得乘坐公共汽車。禁止犬進入劇院、學校等。

  條例(草案)規定,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立即將受害人送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並在24小時內將傷人犬送到犬只留驗機構,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傳染病檢驗,同時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