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2日訊 21日,《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規定,對在磨盤山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污染水源,且拒不拆除的,最高可處以100萬元罰款。此外,個人在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保護區內毀林開荒可罰3萬
據介紹,條例將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在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准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內水質及拉林河上游河流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中Ⅱ類標准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的生活飲用水源衛生標准。條例規定,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毀林開荒、破壞植被,開礦、采石的,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毒魚、炸魚、電魚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向指定地點以外區域傾倒或排放垃圾、污水、糞便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級保護區內洗衣娛樂可罰1萬
條例規定,在水源保護區內圍水造田的,限期恢復原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一級保護區內挖砂、取土、丟棄及掩埋動物屍體、放養畜禽、在水體中清洗衣物或其他器具,以及從事水上訓練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保護區內設排污口可罰50萬
條例規定,在准保護區內新建和擴建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體的生產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產整頓。
保護區內用劇毒農藥可罰2萬
條例規定,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以及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其他廢棄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