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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管理辦法》出臺
2010-09-30 06:45:42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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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30日訊 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管理,哈爾濱市出臺了《哈爾濱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10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十類群體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辦法同時還規定,十種情形下將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資格。

  據介紹,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以下失業人員:

  ———『4050』失業人員。是指在申請認定之日起,女性年滿40周歲(含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含50周歲),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失業人員。

  ———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均處於失業狀態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

  ———殘疾失業人員。是指持有殘聯部門核發的殘疾證明的失業人員。

  ———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人員。是指持有民政部門核發低保證明的失業人員。

  ———連續失業1年以上就業轉失業人員。是指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進行失業登記,自領取《黑龍江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簡稱《就業失業登記證》)之日起,連續失業1年以上且在失業期間無用工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的人員。

  ———因失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人員。是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未就業的人員。

  ———單親撫養未成年人失業人員。是指離婚或喪偶撫養18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業人員。

  ———曾經榮獲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榮譽的失業人員。

  ———烈屬失業人員。

  ———軍人配偶失業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時,應提供本人的戶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近期照片2張及相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認定。

  辦法規定,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被用人單位招用、實現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等十種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資格。

  辦法同時規定,經辦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無故拖延認定或弄虛作假辦理的,根據其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對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嚴重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予以解聘處分。

責任編輯: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