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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節期間商家違價 市民可撥打12358進行維權
2010-10-01 06:57:14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李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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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1日訊 『十一』長假期間,為預防部分商家的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打折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昨日,哈爾濱市物價部門發布了商家易存在的12種不正當價格行為,提醒市民謹防上當受騙,如遇商家違價,可撥打價格舉報電話12358進行維權。

  哈爾濱市工商局通過疏理近年來哈市消費者在節日期間投訴的熱點、難點問題,向社會發布經營企業容易混淆進而引發消費投訴及糾紛的七方面行為。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節日期間在購物或享受服務時,要及時索取購物憑證或發票。如遇糾紛可撥打12315進行諮詢及投訴。

  12種不正當價格行為

  1.虛假價格行為: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名稱、產地、規格、價格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

  2.兩套價格行為: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價目表,以低價招攬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

  3.模糊標價行為: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

  4.虛誇標價行為: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

  5.混淆銷售處理商品行為: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

  6.模糊銷售行為: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

  7.隱蔽價格附加條件行為: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含糊標示附加條件。

  8.虛構原價行為: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

  9.不履行價格承諾行為: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10.謊稱價格誘騙行為: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11.質量與價格不符行為: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使數量或質量與價格不符。

  12.假冒政府價格行為: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七種引發消費者投訴的行為

  一.遇到問題時,經營企業不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的宗旨,服務態度不端正、相互推諉、服務渠道不暢通、不到位等行為。

  二.不遵循『和解在先,先行賠付』的原則,不能確保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消費糾紛的現場調處工作。

  三.各經營企業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依法出具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當商品依法符合換貨條件時,商家不為消費者主動更換發票或在發票背面更改『三包』有效期限並加蓋銷售公章。

  四.經營企業不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真實信息,對所銷售的商品不實行明碼標價,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及標記,當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提出質疑時,經營企業不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

  五.經營企業所銷售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不依法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此外,如雙方另有約定的,不按雙方約定履行,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六.經營企業不尊重消費者的知悉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針對所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沒有采取口頭告知、電話回訪、懸掛告示、合同文本等有效方式,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

  七.經營企業單方規定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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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