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1日訊 一次未參加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罰300元;兩次未參加的罰500元;三次以上未參加的,罰1000至3000元。記者昨日獲悉,《哈爾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殊天管制『黃標車』
我市將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分類管理制度。條例規定,合格標志分為綠色和黃色,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提出對黃色標志的機動車限制行駛時間、區域的交通管制方案。
外地轉入車輛需檢測
外地轉入我市的機動車應符合本市新機動車注冊登記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檢測不合格的,市環保部門不予核發合格標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當街拍攝『黑煙車』
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可對機動車停放地在用的機動車的合格標志和排氣污染進行監督抽檢;對行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巡查,對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實施影像拍攝,將其車輛牌號在媒體上公布,並予以告知。被檢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檢。
偽造合格標志罰5百
條例規定,對已公布並告知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未在限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測的,處以200元罰款;監督抽檢的機動車無合格標志的,處以300元罰款;排氣污染物超過本市執行標准的機動車未經復檢上路行駛的,處以300元罰款;轉讓、轉借、涂改、偽造合格標志的,處以500元罰款;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淨化裝置的,處以1000元罰款。
『走人情』最高罰5萬
條例規定,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單位,在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的;未按照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