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1日訊 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市政府根據『中興』戰略需要啟動了《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重新修訂工作,並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征求意見稿)》從改善城市面貌、提昇城市形象和品位的需要出發,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作出了新的制度設計,將機場、出城口等重點區域納入管理范圍,明確規定城市高空禁止設置商業廣告,公共廣告位使用權實行統一招拍掛等。征求意見稿詳細內容可以登陸『www.hrblaw.gov.cn』查詢、瀏覽。
機場、出城口
納入管理范圍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范圍包括:本市建成區,機場服務區、機場快速路及其兩側300米范圍內,本市出入城口、繞城高速路及其兩側300米范圍內,本市規劃區內的水域及堤防控制范圍,本市規劃區內鐵路沿線兩側,國道、省道及其兩側300米范圍內等。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實行按規劃分區域控制,包括嚴禁設置區、嚴格控制區、一般控制區、適宜設置區的范圍。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經城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設置。
城市高空
禁設商業廣告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建築物屋頂、立交橋和人行過街天橋,道路兩側各種護欄、杆體、樹木、綠籬、通透圍牆、道路隔離帶等7種區域(位置)為商業廣告禁設區。此外,《辦法》還規定了7種禁止設置戶外廣告情形,包括: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妨礙生產生活、影響觀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設置後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窗的等。設置戶外廣告不得擾民,在建(構)築物上設置戶外廣告,不得遮擋玻璃窗,妨礙相鄰權人的通風、采光、通行等合法權益。在居住區內的商業和辦公用房及其控制地帶、居住區周邊設置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應當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和遮擋日照等對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
公共廣告位使用權
統一招拍掛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除哈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由哈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經營主體負責統一組織招標、拍賣。哈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經營主體在組織招標、拍賣前,應當會同市、區城管部門,依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等制定具體的戶外廣告設置條件,並納入招標、拍賣文件。未制定戶外廣告設置條件或者設置條件未納入招標拍賣文件的,不得組織招標、拍賣。
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獲得公共廣告位使用權的,設置期限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期限核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利用自有產權或者通過借用、租用、租賃等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利用工地圍擋設置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工程竣工日期;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屬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的,設置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屬慶典、促銷等活動的,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