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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學校安全草案提請審議 教師體罰學生 學校擔責
2010-10-13 07:45:42 來源:生活報  作者:趙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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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新聞網訊 12日,《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提請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

  《條例(草案)》擬規定,幼兒園的幼兒用房和游樂廳禁止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築內;建立幼兒定點定人定時接送的交接制度。學校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和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出租學校區域內場地停放機動車輛或者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不得在非寄宿制中小學校校區內開辦食雜店等。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等危害自身、他人和學校安全的活動。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不得自行租住房屋。

  因下列情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學校的校捨、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有關標准、要求的;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教職員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因下列情況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責任: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學生之間或者學生與學校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學生自殺、自傷的;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期間發生的。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