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2009年1月,《黑龍江省機動車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實施以來,哈市交警部門統計數據顯示,自行協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僅佔20%,效果並不明顯。
從今年8月31日起,哈市交警部門再次推廣該辦法,截至今年9月中旬,抽取兩周的時間段進行比較後發現,自行協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達三成,增長一成。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緩解交通擁堵的作用顯而易見。
為了讓更多車主接受並采用快速處理方式,減少因輕微交通事故不能及時得到拆解而造成的交通擁堵,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龍江保監局聯合制定的《哈爾濱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從下月起正式實施。
《實施細則》依照《黑龍江省機動車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增強了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實施細則》對適用時間、事故地點等內容進行了明確,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私了』適用時間為7時至19時,適用地點為哈市城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
針對完全符合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其他條件、只是由於車輛損失金額不能判斷而無法快速撤離現場問題比較突出的情況,《實施細則》對事故各方全部投保交強險、同時全部投保商業車險的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損失金額取消了2000元的限制,超出2000元限額符合相關的條件的,也可自行協商處理。
13種情形不適用細則
1.無機動車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有交強險或商業車險但不在保險期內的;
2.使用假牌、假證、套牌、套證的;
3.駕駛人不能出示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4.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5.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6.車輛有一方不能自行移動的;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8.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9.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10.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當事人逃逸的;
1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12.未對現場肇事車輛拍照或攝像進行固定證據的;
1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細則解讀
簡化事故責任劃分取消主次責任
《黑龍江省機動車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實施以來,責任難分成推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主要障礙。據介紹,有些交通事故完全符合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規定,操作起來也很簡單,多數當事雙方往往因為在責任上爭執不休而導致事故不能進行快速處理。
為了方便當事人自行協商,避免因為責任劃分不清影響自行協商情況的發生,《實施細則》簡化了事故責任劃分。
符合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條件事故的責任劃分,由原來的5種簡化為3種,即:全部責任、同等責任、無責任,取消了主次責任(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過錯的,無論事故過錯大小,均負同等責任)。
簡化理賠程序一家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即可
不少駕駛員反映,在使用輕微快速處理程序理賠過程中,個別保險公司直接或變相設置各種程序,給當事人理賠增加了難度和障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和限制了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的使用和推廣。為此,《實施細則》指出,符合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條件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只需到一家保險公司約定地點對事故各方車輛查勘定損。在車輛查勘定損的同時,將告知當事人具體的索賠程序及需提供的相關材料,建立快速理賠的綠色通道,避免客戶往返於幾家公司。
當事人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應先行賠付
《實施細則》規定,對當事人肇事逃逸的情況,受害方車輛損失由其承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公司,按照條款規定先行賠付。案件偵破後,由保險公司向逃逸方追償。
在具體執行當中,為了加速《實施細則》的推廣應用,交警部門還通過『細則』明確規定: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拖移其車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並處罰。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對故意制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分5步『私了』
1、當事人雙方互驗駕駛證、行駛證及保險證,確認發生的交通事故符合自行協商處理條件;
2、當事人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可以用手機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
3、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4、當即向各自保險公司報案;
5、雙方自行協商並填寫《黑龍江省機動車互碰輕微交通事故記錄書》,即可直接到承保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因以下違法行為肇事的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1.駕駛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2.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車輛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4.駕駛車輛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行的;
5.駕駛車輛准備進入環形路口不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6.駕駛車輛逆向行駛的;
7.駕駛車輛變更車道時,未讓在本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的;
8.駕駛車輛遇有前車左轉彎、掉頭、超車時超車的;
9.駕駛車輛追撞前方等信號或行駛機動車尾部的;
10.駕駛車輛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11.駕駛車輛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12.駕駛車輛倒車時,與車後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13.駕駛車輛通過無燈控也沒有交警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14.駕駛車輛通過無燈控也沒有交警指揮的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不讓左轉彎機動車先行的;
15.駕駛車輛通過無燈控也沒有交警指揮的路口,不按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6.駕駛車輛通過無燈控也沒有交警指揮、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17.駕駛車輛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轉彎的;
18.駕駛車輛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中心線的有障礙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的,未讓無障礙一方先行的;
19.駕駛車輛超車後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20.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21.其他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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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需填『記錄書』三途徑可免費獲取
目前,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首批已印制了10萬份《機動車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記錄書》(簡稱《記錄書》),在《實施細則》實施前後幾天由路面執勤交警免費向車輛發放。市民也可以到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服務窗口免費領取,還可以通過『哈爾濱交警信息網』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網站下載打印。
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後,但各方均無《記錄書》,當事人向保險公司報案時需要詢問保險公司《記錄書》的詳細內容及填寫方法,在白紙或其他可書寫的物品上按照《記錄書》的內容逐項填寫後,相互簽字確認並各執一份。等到保險公司查勘定損時,當事人再重新補寫規定格式的《記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