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7日訊 26日,《哈爾濱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草案)》在『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草案)》規定,哈爾濱市機關單位、網吧等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交通工具內將全面實施禁煙,如果在禁煙場所內抽煙被抓現行,或將受到法律處罰。此外,不吸煙人有權利在禁煙場所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機關、社會團體組織
室內禁止吸煙
對於禁止吸煙的場所,《條例(征求意見稿)》從哈市現有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考慮作出規定: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區域;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的室內區域;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的室內區域;商場、超市的室內營業區域;公共電梯及其室內等候區域;公共汽車和電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客渡輪、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卡拉OK廳、錄像廳(室)、歌(舞)廳、酒吧、游藝廳(室)、美容(發)室、洗浴中心等室內場所;室內餐飲場所;旅館的室內區域,同時,征求意見稿考慮到卡拉OK廳、錄像廳(室)、歌(舞)廳、酒吧、游藝廳(室)、美容(發)室、洗浴中心等室內營業場所;餐飲場所和旅館等場所如果一刀切立刻全面禁煙,有一定難度,應當規定一定期限的緩衝期,可在本條例施行一年內劃分區域禁止吸煙,一年後,全面禁止吸煙。
吸煙者不聽勸阻
可向警方報案
對於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職責,《條例(征求意見稿)》作出規定: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並向進入該場所或者預約進入該場所者主動宣示禁止吸煙的規定;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督管理部門的電話;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對在該場所的吸煙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並影響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秩序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應當保留當事人違法吸煙以及對其采取制止行動及結果的證據。
對於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的不吸煙人可以行使權利,《條例(征求意見稿)》作出規定: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向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投訴,要求其履行制止吸煙職責;對不履行制止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有權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嚴格、明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