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4日訊 即日起,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將對房屋中介行業聯合開展治安整治專項行動。通過房屋中介行業的全面治安整治,我市將規范房屋中介的經營行為,建立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監管、街道社區參與管理、經營者依法自律的綜合管理模式。這是記者從市公安局昨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未按要求聯網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據了解,專項行動的重點是清理無照經營業戶、組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建立租賃房屋信息登記制度、打擊違規經營活動。具體措施包括:
無工商營業執照、未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備案、未按要求聯入治安網絡的房屋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房地產中介機構在取得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書前,應當建立房地產中介行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與公安機關聯網。未建立房地產中介行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未使用網絡臺賬登記租賃房屋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書,仍然違規經營,依法予以處罰。
房屋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建立租賃房屋交易臺賬和交易登記制度,按要求聯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網絡,並利用網絡臺賬登記交易信息。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市政府相關工作要求對房屋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各區、縣(市)的公安、工商、房屋管理職能部門加強日常監督和抽查,對經檢查不合格的實行限期停業整改處理,限期內仍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房屋中介服務機構必須接受街道社區的管理,建立租賃房屋確認制度。房屋中介服務機構在辦理房主與租賃人的租賃合同時必須經街道居民社區確認,由社區相關負責人確認後簽字蓋章。
違法違規從事房屋中介將被停業並罰款
據介紹,今後,凡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將依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0號)對責任者給予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凡超過營業范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租賃關系的確立、變更,當事人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沒有登記備案的,將依據《哈爾濱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房屋出租須向轄區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
今後,凡私有房屋出租的,必須遵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24號)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據介紹,房屋出租人不准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信息、職業、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協助中介企業利用網絡向公安機關備案;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5倍以下的罰款;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的罰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罰款;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