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哈爾濱市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曾燕南近日上書哈爾濱市政府,從一名經濟學者和社會學者雙重身份的角度,提出了對供熱體制改革的意見。早在2001年,曾燕南提出『一戶一栓』供暖方式的建議,之後實施分戶供暖的第二年,哈市供熱企業就收繳上來陳欠熱費兩億元。此次『上書』他提出些什麼新舉措,又將帶來怎樣的效應?日前,就供熱的新問題,記者再次采訪了曾燕南。
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是必由之路
記者:『熱』是特殊商品,這些年這個理念已被市民所接受。分戶供暖實行8年來,是否按當時你提出的意願發展,對出現的問題,你有怎樣的建議?
曾燕南:哈爾濱市采暖計費方式一直以來按建築面積收費,不是按實際耗熱量計算收取,這嚴重制約了供熱節能水平的提高,造成能源浪費嚴重,企業和市民負擔都很重。據波蘭建築部提供的資料,波蘭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開始對城鎮住宅采暖系統改造,安裝室內溫控、計量裝置,並實行采暖計量收費,住戶采暖用能平均節約20%。改造前波蘭城鎮居民家庭采暖費支出約佔物業管理費用的70%,改造後下降到47%以下。
2001年提出分戶供暖,當時提出分戶供暖應配有三個條件:室溫可控、分戶計量熱、分戶供暖。但在實施過程中,執行的並不好。可控室溫計量不准,沒有真正做到一戶一表的熱計量等,這些也導致各種矛盾出現:不少市民因為室內溫度不達標,拒繳或者緩繳包燒費,一些供暖公司稱不繳熱費就掐氣,惡性循環。這些矛盾的出現,很大程度上就是沒有把供暖企業推向市場,運用市場規律來共同使用好『熱』這個商品。現在很多供暖企業還靠政府,不願意獨自闖市場,這樣一來,有些矛盾就無法解決。因此,必須對供熱企業進行改革,讓市民在供熱上也有選擇權。
目前,哈市多數房屋還只能做到分戶控制,要做到分戶計量,還要攻克許多技術上的難題,但這是必由之路。
不贊成簡單地將熱費暗補改明補
記者:這幾年,供熱補助制度不斷改革,從去年開始,一些單位熱費由暗補到明補,初衷應該說是好的,但是有不少家庭為了得到這份熱費,夫妻離婚謀求更多的補貼。你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有怎樣的建議?
曾燕南:去年實行這個方案的時候,我就不贊成。不知道政府是否進行過調研,就出臺這樣的政策。從社會學角度去看,這樣的體制出現,會導致很多社會問題。為多得一份錢,夫妻離異。我覺得這種制度並不會像供熱企業預期那樣帶來更多熱費的繳納。在熱費收繳上,我們應該學學濟南、長春等地。今年我給政府提出了一點建議,希望相關部門出臺熱費明補的配套實施細則,防止拖欠熱費現象發生。熱用戶單位在發放補貼時,考慮查看熱費發票,協助供熱企業把熱費收上來,而且未來的供熱企業定位應該是保本微利的公益性企業,不應該以營利為目的。
城鎮供熱要規模化集約化
記者:供熱企業進行體制改革,進行市場化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進民營資本,對這些你具體有怎樣的想法?
曾燕南:在實際調研中發現,哈市供熱企業數量多,隸屬關系復雜,經營規模大小不一。缺乏明確行業發展方向的統一合理的規劃,導致很多項目低水平重復建設。部分企業機構臃腫,業務設置不合理,包袱沈重。今年針對熱企,我給政府提出了五點建議:
第一,通過深化改革解決輔業分離問題。將虧損的物業和房產經營業務分離改制,按行業管理,物業供熱集團專管供熱,從而減少集團主營業務負擔。第二,推動城鎮供熱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通過吸收多種經濟成分,集團改制為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勵國有大中型供熱企業以參股、控股、兼並等形式跨地區經營城鎮供熱。第三,繼續積極推進華能公司的戰略重組和擴大供熱面積工作,解決這個重大虧損源問題。第四,通過完善機制解決效益最大化問題。積極推進組織結構調整和機制創新,徹底改變行政事業管理模式。第五,通過搭建平臺解決企業投融資問題。對包袱較輕、資產質量較好的企業進行整合重組,搭建投融資平臺,幫助和扶持系統內企業解決改革、改造和發展資金不足等問題。
政府對企業要制約也要服務
記者:在供熱問題中,你認為政府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行使怎樣的話語權?
曾燕南:政府應該行使決策、指導、約束等權利,出臺可行性政策並對其進行監督。比如,目前關於供熱方面的稅收政策還需完善。稅務部門是以供熱企業全部應收熱費(即熱費收繳率100%)為基數收稅款,這樣不利於供熱企業生產,增加熱企虛假報價的風險,政府就應該積極完善稅收政策。
另外,政府往往沒有詳細的調研,就根據供熱企業所申報的成本審核來制定最終的熱價。這樣,企業沒有利潤最大化的動機,卻有成本最大化的動機。於是成本越算越多,價格也可能越提越高。政府這時就應該行使決策權,讓供暖企業拿出具體的虧本調研報告,比如每平方米需煤多少,損耗多少,企業虧損到底多少等等,根據翔實的調研報告,來確定熱費的價格,不能因為企業喊虧損就一拍腦袋漲價。
政府還應該對企業實施監督權,一些供熱企業對百姓掐氣、限氣,可用來約束企業的供熱保證金卻沒有動一分,且上千家熱企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繳納了保證金,這些狀況為什麼能出現?因為沒有嚴格的監督機制來制裁企業。如果政府主管部門對那些不能保證供熱區域內正常開栓供熱,供熱質量與服務質量長期低下,群眾意見很大的供熱企業,進行了嚴厲的經濟懲罰,或者令其退出供熱市場,就不會出現這些狀況。
我省現行的供熱管理條例中,有很多條款無論是對企業來說,還是對用戶來說,都不太適用,有很多條款不明晰。一旦有糾紛,依據此條款處理顯得有些棘手。政府有責任制定配套的供熱細則、規則等,讓企業、用戶都能有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來維護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