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0日訊 (通訊員范海妮 記者 路雲強)黑河市三名『90後』男孩做起『拉皮條』的生意,乾起了組織、強迫婦女賣淫的勾當。近日,該三人均被黑河市愛輝區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00元。
2009年5月,吳某以營利為目的,招募組織了四名賣淫婦女,在其租住的黑河市某旅店內,由孫某和李某負責收錢記帳並多次接送該四名賣淫女到嫖客指定的地點進行賣淫,並規定了統一的收費標准和分成標准,組織賣淫期間,吳某等人非法營利5000餘元。
2009年7月,15歲的女孩周某被吳某帶到四名賣淫女處,與她們同住、同吃。半月後,孫某和李某商量讓周某賣處女得款償還居住期間為其支出的費用,被周某拒絕。遂孫某和李某將周某帶至黑河市某郊區,孫某二人將周某的衣服、鞋襪脫光,並恐嚇周某,如其不同意賣淫還錢,就將周某活埋,周某被迫同意賣淫還錢。在為周某聯系嫖客期間,周某逃脫並到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等三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四名婦女賣淫,並采用暴力毆打、語言威脅等手段,共同迫使未成年人周某賣淫,行為惡劣、社會影響極大,均已構成組織、強迫賣淫罪,是共同犯罪。
本案中,由於周某僅15歲,其體力、智力發育尚未完全成熟,控制自己和辨別是非的能力還不夠強,人生觀、價值觀還未完全形成,吳某三人強迫周某賣淫的行為,對其以後走向社會會帶來很多負面影響,不利其成長,社會危害性嚴重。鑒於上述,量刑時黑河市愛輝區法院認為三人犯罪行情節嚴重,故對其三人各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律鏈接:我國《刑法》第358條規定,『犯組織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