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3日訊 一名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工人,以給別人看風水為生。沒想到,這位風水先生在給人選墓地的時候,被墓碑砸殘。
風水先生被砸殘起紛爭
張海今年60歲,是某經保大隊的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工人。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後,張海成了一名風水先生,民間俗稱『陰陽先生』。近日,張海一紙訴狀將某公墓管理處告上了法院。張海和公墓管理處經常打『交道』,他們之間會起什麼瓜葛?
說起這事來,還是2008年3月底的事。一位逝者的家屬找到了張海,讓他幫忙給逝者挑個風水好的墓地,再選良辰吉日下葬。
不想,張海在選墓地時,竟被一塊墓碑給砸斷了腿。受傷後,他被送往醫院救治,公墓管理處給他墊付了醫藥費用。
張海因此落下了九級傷殘,他認為自己受傷是因為墓碑的質量有問題,公墓管理處應對此事負責,便向公墓管理處索賠共計10萬多元。他與公墓管理處多次協商無果,後將公墓管理處告上法院。
而公墓管理處稱張海受傷是因他自己攀爬導致的。公墓管理處的兩名工作人員當時就在事發現場附近,看到張海為了測量,將手中的羅盤(看風水用的工具)放在了一個墓碑上,還爬上墓碑看羅盤,結果被墓碑砸在了下面。該公墓管理處稱,單位門口有個提示牌,已經履行了不得倚靠和踩踏墓體的告知義務。還拿出砸傷張海的墓碑底座照片,證明立碑時用水泥與墓基粘連,沒有很大的外力,根本不會造成墓碑的傾倒。
一審判定:錯過訴訟時效
公墓管理處應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張海能否討回自己應有的賠償?令張海沒想到的是,剛打上官司,卻遭遇了錯過訴訟時效的尷尬境遇。
一審法院認為,公墓管理處主張,張海在身體受傷後,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在一年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張海起訴時間與事發時間已經相隔近兩年,遠遠超過了這個期限,張海沒有證據證明在這個期限內提起過訴訟,抗辯理由成立。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海的訴訟請求。
二審認為:訴訟時效中斷
一審法院判決後,張海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後認為,張海受傷後曾找過公墓管理處幾次,雙方因沒有談攏產生紛爭,張海纔起訴至法院。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張海沒有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但張海向公墓管理處討說法的行為,說明張海並沒有放棄訴訟的權利。也就是說,張海向公墓管理處討說法的行為主張了自己的權利,中斷了訴訟的時效。
11月15日,記者了解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張海訴訟時效未過,發回一審法院重新進行審理。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