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5日訊 14日,《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條例》對運輸學生車輛管理、學校安全事故責任劃分和處理等方面做了進一步規定。職能部門可向轄區內普通高等學校派駐警察,及時處理校園及周邊區域治安和刑事案件。
《條例》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應實行運輸學生車輛許可證制度,運輸學生車輛車可在快速公交專用車道以外的公交專用車道行駛,在公交站臺停行。運輸學生車輛在按照交通規則掉頭、轉彎或停泊時,享有優先權,其他車輛應當避讓。
《條例》規定,學校不得組織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出租學校區域內場地停放機動車輛或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不得從事其他與學生生理、心理和教育特點明顯不相適應的活動。學校區域內學生人身傷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協商解決或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條例》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實行24小時封閉式管理,設立醫務室,並配備保健教師、常用藥品和急救器材。幼兒園的幼兒用房和游樂廳禁止設置在四層以及四層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築內。
五種傷害事故學校可免責:
地震、雷擊、暴風雪、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學生自殺、自傷的。
在放學後、節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中小學校學生擅自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發生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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