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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辦法明年起實施 不貼環保帖罰300元
2010-12-16 10:09:47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劉希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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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16日訊 記者昨天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辦公室獲悉,為實現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規范化管理,哈爾濱市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哈爾濱市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分類管理辦法》。《辦法》中規定,市區內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將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粘貼於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側右上方,如不粘貼標志,相關部門將根據《哈爾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對駕駛員處以300元罰款。

  據了解,從2009年起,哈爾濱市開始實施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分類管理制度,對排氣年檢合格且新車上牌時符合國I標准的汽油車、國III標准以上的柴油車,發放綠色標志即『綠標』;對達不到上述標准的機動車,發放黃色標志即『黃標』。由於以前哈爾濱市沒有對標志如何使用進行規范,部分駕駛員未粘貼標志,給相關部門的管理帶來難度。

  在標志申領方面,《辦法》規定,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期滿前3個月內,到機動車污染物檢測單位進行環保檢驗,合格後,換發標志。新車和外地轉入哈爾濱市的機動車,在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移登記時,申領標志;在用機動車已到定期檢測期限的,經排氣污染檢測合格後,申領標志。2011年12月31日前未到定期檢測期限的,持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證明申領標志;在本市行駛的縣(市)及外地機動車,由所有者申請,經排氣污染檢驗合格的,可在本市領取標志。

  機動車環保檢驗

  合格標志有效期

  5年以上的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1年;超過5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10年以內的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1年;超過10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6年以內的小型車、微型非營運客汽車,有效期為2年;超過6年的,有效期為1年;超過15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責任編輯: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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