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0日訊 哈爾濱市市民雷先生做夢都沒有想到,2005年,自己全款買的一套明園麗景二期的房子,如今卻不屬於自己。『讓這房子鬧的,五年來,我們沒過上一天舒心日子……』談到五年來的討房經歷,雷先生百感交集。最初是房子到交房日期還沒動工,緊接著小區土地被法院查封,雷先生跟開發商退房未果,2008年底房子終於動工了,雷先生卻被告知,要想進戶,需要按照翻了一番還多的新房價補交房款。有購房者到法院起訴開發商,法院還沒判決,開發商卻已把他們的房子賣了。
據不完全統計,與雷先生有相同遭遇的購房者還有50多人,面對強勢的開發商,很多人屈服了,目前像雷先生一樣要為自己討說法的市民只剩下9人。『我們只想要回自己的房子。』這是他們的心聲。
1開發商:補交房款纔能入住
雷先生告訴記者,2005年,在得知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上的明園麗景二期正在出售經濟適用房後,他便來到售樓現場與哈爾濱電纜廠學府園區建設指揮部簽訂了購房合同。明園麗景二期的開發公司為黑龍江宇翔房地產開發公司,其與哈爾濱電纜廠學園區建設指揮部聯合賣房。而在簽訂合同時,雷先生發現合同的名稱為『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內部銷售合同書』,他向售樓處提出了質疑,售樓處負責人稱,電纜廠職工購房完畢後,剩下的房屋對非電纜廠職工進行銷售。聽到這樣的解釋,又看到小區一期的10棟已經竣工,雷先生決定購房並全額交付了11萬元房款。
房款交完了,距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2006年9月0日也越來越近,然而該小區卻遲遲未開工。2006年9月,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因為電纜廠欠貴州鋁廠原料費,自2006年至2008年查封位於電纜廠醫院為827平方米的土地,即明園麗景二期建築用地。這一消息如一顆炸彈在所有購房者心中炸開,按期入住已無希望,50位購房者要求退款,但開發商卻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退款。
2008年底,這塊長滿荒草的空地突然恢復了施工,雷先生滿心歡喜,以為盼了三年的房子終於有了著落。當來到工地旁新建的售樓處時卻傻了眼,房地產開發商不僅由『宇翔』變成了『宏翔』,小區名稱也由『明園麗景』改為『宏宇佳園』,房價也飆昇到3800元/平方米。當他找到售樓處要求進戶時,卻被告知之前簽訂的合同無效,須按目前房價補交房款纔能進戶。
房子等了4年沒進戶,開發商中途易主,房價翻番還要補交房款。雷先生和其他幾十名同期購房者找開發商討說法未果,又找到哈爾濱電纜廠,該廠負責人稱,因為政策變化,原來的經適房不能蓋了,想要房子就補齊房款,要不就把之前的房款如數退還。『這也太不講理了!』雷先生氣憤地說,雖然答應退錢,可幾年間房價一路猛漲,退回來的錢連原來房子一半的面積都買不來。『如果2006年不蓋房子,早點退錢,我們現在也都能住上新房了,可當時開發商和電纜廠一推再推,推了四年,我們卻連個房子都沒有了。』雷先生欲哭無淚。
2 房子住不上貸款照樣還
『這套房子原本是准備給兒子結婚用的,可為了這個房子,兒子的婚期一拖再拖。』67歲的於大爺告訴記者,家裡實在等不起,只能租房子結婚,如今,兒子和兒媳已經分居兩地。『開發商不但沒賠償我這5年的損失,反而要求我補交房款,實在太荒唐了。』因為患有冠心病,於大爺帶著救心丸每天四處奔波,然而五年時間過去,本應享受天倫之樂的他仍沒有討回這間屬於自己的房子。
同於大爺家類似,王師傅當年買房也是為了給兒子結婚用,如今孫子都2歲了,一家5口人還是擠在平房裡生活。『家裡要生爐子做飯取暖,怕嗆到孫子,兒子一家三口只好到外面租房子住。』王師傅告訴記者,花10萬元買的房子等了5年不能入住,如今每月還要花費800元租房子。
記者了解到,除了一次性交付全款的購房者,還有兩名是通過銀行貸款購買的,如今房子住不上,他們每個月還要跑到銀行還貸款。
3 購房者:電纜廠、開發商涉嫌欺詐
『我們不要退款,我們就要房子。』董女士激動地說,她是貸款購買的這套房子,可等了5年也沒能住進新房,她向其他幾名受害者建議,通過法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9年7月,董女士將電纜廠、宇翔開發公司和宏翔開發公司一並告上南崗區法院哈西法庭,訴求被告履行合同協議,交付房屋。期間,法院對原告和被告進行過多次調解,但終以失敗告終。一年之後,董女士終於等到了判決書,法院認為,電纜廠和宇翔開發公司明知原告非系其單位職工,還與原告簽訂《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內部銷售合同》違反法律規定,但從其合同上看,原告對其非系售房單位的職工,且不具備購房資格是明知的,因此認定合同無效,判決被告給付本金和利息16萬元。
『我們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法院卻判處被告給付本金和利息。』董女士在看到判決書後失望至極,她不服法院判決,認為被告在銷售經濟適用房時,其銷售行為為雙方真實意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真實意願表示應視為有效合同。其次,被告明知自己是非電纜廠職工,卻向自己進行銷售,並為其提供貸款擔保,所以自己並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負有任何責任。今年8月1日,她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期間,其他受害者也來到哈西法庭起訴,而奇怪的是法院居然不給立案了,既沒有不予立案通知書,也沒有任何口頭告知。而更讓這些購房者無法接受的是,在法院還未做出一審判決的情況下,開發商於2009年已將屬於購房者的房屋全部賣出。10位受害者告訴記者,他們認為電纜廠和開發商涉嫌欺詐。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2005年10月,電纜廠與哈爾濱同創塑鋼配件廠簽署了一份《合作建房協議書》,電纜廠將明園麗景二期的開發建設交給對方負責。同年11月,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名為《合作建房售樓補充協議》,裡面提到,明園麗景二期分別對電纜廠職工和非電纜廠職工進行銷售,建築面積單價分別為1350元/平方米和1680元/平方米。而在上述協議書簽訂之前後,甲乙雙方均都沒有同購房人商議,也沒有任何人通知購房者。多名受害者表示,他們要求按購房合同執行,交付房屋並補償因電纜廠和開發商的過錯給他們帶來的經濟損失。
電纜廠不清楚此事
13日上午,記者來到電纜廠,在三樓廠辦一位姓王的主任向記者介紹,電纜廠早在2008年就已經停產,廠內只有一些工人在留守。當記者提到『明園麗景』和『宏宇佳園』這兩個小區時,王主任表示這兩個小區跟電纜廠並沒有關系。當記者將《電纜廠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內部預售許可證》和《合作建房售樓補充協議》的復印件交給王主任後,對方三緘其口。隨後,記者試圖聯系該廠曾負責電纜廠學府園區建設指揮部負責人於曉林時,一名工作人員卻將記者拒之門外。
律師
開發商應
雙倍賠償房款
『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值得商榷的。』黑龍江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思遠表示,根據《合同法》第52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合同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或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就本案來說,法院的審查結果,很難得出雙方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結論。
此外,王思遠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參照此司法解釋,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並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