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12月29日訊 年終歲尾,是工程款結算和勞動者工資結算高峰期,也是一些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工資權益的高發期。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是違法行為,不僅直接影響職工的基本生活,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據碾子山區人民法院法官馮冰介紹,目前,侵犯勞動者工資權益主要表現為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折抵工資等三種情況。
是否失職是扣發工資的要件
某建築公司業務員小鄭與某建築材料廠簽訂了購買建築材料合同,約定3個月內交貨,並支付了15萬元預交款。3個月過後,建築材料廠因生產原因無法按時交貨,要求延期2個月,並願意賠償建築公司損失。小鄭向建築公司說明情況後卻被指責為辦事不力,影響了公司業務的正常運轉,並被告知扣發當月工資和獎金。
馮冰說,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勞動者工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勞動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判斷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克扣勞動者工資,有兩個標准:一是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二是用人單位是否有正當的理由。本案中,小鄭向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合同未能及時履行與小鄭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且小鄭也沒有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不應對小鄭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更不應以扣發工資的方式進行處罰。建築公司扣發小鄭工資的理由不在代扣、扣發、減發工資的法定范圍內,因此是非法的。
無故拖欠工資用人單位要給予補償
小李系某公司營銷員,與公司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工資由基本工資和提成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於每月10日支付,提成於次月10日結算支付。工作半年後,公司經常無故拖欠小李工資和提成,小李為此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和補償金。馮冰說,本案中,該公司生產經營正常,沒有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理由。該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工資,存在違約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小李可以提出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並要求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拖欠工資額25%計算的補償金以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折抵工資違法
小曹在一家啤酒公司上班。由於冬季啤酒銷量嚴重下滑,臨近年尾,公司沒錢給職工發放工資。於是,公司給職工每人發了20箱啤酒,以出廠價折抵部分工資。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像啤酒公司這樣,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折抵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侵害了小曹等職工的權益。
克扣工資要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須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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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勞動者工資權益的救濟途徑
一、企業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二、勞動仲裁。三、提起訴訟。四、申請支付令。五、勞動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