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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委政法委28日通報政法機關10起違法違紀案件
2010-12-29 08:58:46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張興春 孫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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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29日訊 28日,市委政法委通報了今年初發生的黎明監獄越獄案件涉案人員失職案等我市政法機關10起違法違紀案件,以強化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進一步加強全市政法系統黨風廉政建設,不斷提昇政法隊伍執法的公信力。

  案件一

  檢察院工作人員受賄被判刑3年

  劉立群,男,36歲,原系市檢察院公訴處書記員(科員);王志強,男,42歲,原系市檢察院政治部宣傳教育培訓處助理檢察員(正科級)。

  2008年4月初,劉立群、王志強接受詐騙犯罪嫌疑人侯東海的親友楊建學請托,同意找案件承辦人王某疏通,為侯東海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幫忙,劉立群提出辦成此事需5萬元。時隔不久,楊建學把6萬元交給劉立群,並稱其中1萬元酬謝中間人。劉立群將送錢的事告訴了王志強,並分給王志強1.5萬元。劉立群找到辦案人王某詢問侯東海案件情況,並乘王某不在時放入其辦公桌抽屜1.5萬元,自己留下3萬元。王某發現劉立群送的錢款後找劉退還未成,將1.5萬元上交有關部門。同年7月,劉立群、王志強主動向院領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將贓款上交。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立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處王志強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市檢察院決定,給予劉立群、王志強開除處分。

  案件二

  獄政科長和管教失職,致使在押人員陳聰聰、孫星辰脫逃

  閆樹偉,男,48歲,原系黑龍江省黎明監獄獄政科科長;叢高天,男,36歲,原系黑龍江省黎明監獄十監區教導員;白景合,男,46歲,原系黑龍江省黎明監獄十監區管教員。

  今年2月23日7時50分,閆樹偉經值班獄長同意,用對講機通知各監區出10名服刑人員到監獄行政區內掃雪。在守衛隊值班室,閆樹偉明知本監獄規定犯人出監門要辦理提票且須由兩名乾警帶領犯人持提票出入監門,卻沒有認真審查便在十監區教導員叢高天填寫的1人帶10名服刑人員的《出門證》上簽字。與此同時,閆樹偉明知監獄管理規定中要求罪犯進出監門時,必須嚴格履行『三級審批』程序並辦理出門證一式兩份,卻告訴守衛隊值班民警先放服刑人員出監門,由最後出來的監區乾警拿出門證到值班獄長那裡補簽字。閆樹偉作為當天監獄服刑人員外工掃雪的召集人,在掃雪現場沒有認真巡視檢查,沒有在罪犯脫逃地點設置警戒崗位,出現警戒盲區,致使參加掃雪的十監區犯人陳聰聰、孫星辰趁推車倒雪之機,翻越監獄行政區鐵柵欄逃脫。

  十監區指導員叢高天接到清雪通知後,未按有關規定對本監區10名罪犯進行審查和須有兩名乾警監管的要求,1人帶領服刑人員到行政區的分擔區進行掃雪。在掃雪過程中,叢高天沒有認真監管,致使參加掃雪的本監區罪犯陳聰聰、孫星辰趁推車倒雪之機逃脫。白景合明知上級對外工服刑人員有嚴格要求,服刑人員陳聰聰、孫星辰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仍挑選2人參加外工掃雪,致使2人在監獄行政區掃雪過程中,趁推車倒雪之機,翻越鐵柵欄逃脫。香坊區人民法院判處閆樹偉、叢高天、白景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有關部門還將對其做出行政處分。

  案件三

  派出所長虛假承包土地貪污15.8萬元

  陳學斌,男,39歲,原系市公安局松北分局萬寶派出所所長。

  2002年至2003年間,原道外區松浦鎮燈塔村黨支部書記韓本和等人,在明知政府要開發建設征用土地,且多次強調禁止對外承包土地的情況下,以獲取征地補償款為目的,擬定虛假土地承包合同,虛假承包了12000平方米窪地,並將虛假合同簽訂日期提前到1997年11月,且商量不用自己的名字簽訂合同,陳學斌用妻子名義簽訂合同。2005年8月,『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用,陳學斌實得土地補償款15.8萬餘元。松北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陳學斌有期徒刑6年。市公安局決定給予陳學斌行政開除處分。

  案件四

  刑警勾結社會人員敲詐勒索被判刑

  汪明輝,男,41歲,原系道外公安分局刑偵二大隊民警;宋偉明,男,44歲,原系道外公安分局刑偵二大隊民警。

  汪明輝伙同社會無業人員於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5日期間,采取在道裡、南崗區高檔賓館門前守候,選准被害人後開車尾隨的方式,以被害人涉嫌賣淫嫖娼相威脅,進行敲詐勒索,共作案6起,汪明輝犯罪金額達人民幣14.3萬元,美元800元,日元35萬元,共計價值人民幣17.5萬餘元。宋偉明伙同社會無業人員孫某、蘇某於2007年10月19日,見被害人王某、孫某一同從華融賓館出來後乘出租車離開,宋偉明等人尾隨被害人至道裡區西七道街將出租車截住,以二人關系不正常,要帶回公安機關審查相要挾,勒索王某600元,非法佔有孫某錢包內4800元。道裡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汪明輝有期徒刑4年;判處宋偉明有期徒刑1年兩個月。市公安局決定給予汪明輝、宋偉明行政開除處分。

  案件五

  民警在女友歌吧打傷他人獲刑1年

  李斌,男,37歲,原系道外公安分局新樂派出所民警。

  2009年3月7日21時許,李斌與朋友在道外區其女友劉某經營的歌吧唱歌,與被害人溫某發生口角。李斌將溫某面部打傷。經法鑒,溫某鼻骨粉碎性骨折,被評定為輕傷。道裡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斌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市公安局決定給予李斌行政開除處分。


 

  案件六

  緝毒隊長玩忽職守致嫌疑人墜樓身亡

  常勇,男,34歲,原系雙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緝毒中隊中隊長。

  今年5月12日15時許,看守所值班人員發現涉嫌販毒嫌疑人趙成文在羈押入所前可能吞食異物。常勇等征得主管隊長同意後,於5月13日13時與民警王某、看守所相關民警等4人押解趙成文到黑龍江省醫院。因沒有病床,趙被安排在5樓走廊加床住院。當日下午,看守所乾警返回並將械具留給常勇、王某,但常勇和王某未對犯罪嫌疑人趙成文枷戴械具。當日21時59分,趙成文趁常勇熟睡、王某離開時,潛入旁邊病房,反扣房門,墜樓死亡。經雙城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趙文成系自殺死亡。雙城市人民法院判處常勇犯玩忽職守罪,免予處罰。

  案件七

  檢察院辦公室主任騙取拆遷補償獲刑20年

  李國纔,男,50歲,原系道外區檢察院辦公室主任(正科級),捕前系哈爾濱地鐵車輛段拆遷指揮部公企組工作人員。

  2009年6月,道外區政府組織成立哈市重點工程地鐵車輛段項目拆遷指揮部,其中公企組負責對被拆遷房屋調查摸底、辦理被拆遷企業房屋驗收手續。期間,公企組組長王某、組員李國纔等人發現哈爾濱眾寶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院內的黑龍江省包裝制品廠藥瓶分廠有600餘平方米空地,遂預謀在此空地上建房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郭某為達到其私建的1100平方米廠房獲取單位產權房屋拆遷補償款的目的,同意李國纔在空地上建房。後李國纔出資建房600餘平方米。王某指使他人偽造了房屋租用證、放棄產權證明等材料。哈爾濱眾寶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將包括偽造的房屋手續在內的拆遷所需材料報公企組審核。在王某、李國纔的配合下,郭某的1100餘平方米廠房和李國纔後建的600餘平方米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順利通過審查。哈爾濱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房屋拆遷補償款569萬餘元,經哈爾濱眾寶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轉至黑龍江省包裝制品廠藥瓶分廠。同時,李國纔在辦理哈爾濱寶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拆遷補償過程中,明知該公司所建房屋不符合補償標准,濫用職權,同意對該公司給予補償,致使國家在哈市重點工程地鐵車輛段拆遷補償中被騙取1370萬餘元。李國纔在辦理哈爾濱國鑫土方工程公司、哈爾濱會友電纜銷售有限公司、哈爾濱童淼經貿有限公司等18家公企單位房屋拆遷過程中,在沒有認真履行調查摸底、審核驗收等職責的情況下,即同意給予拆遷補償,致使國家在哈爾濱市重點工程地鐵車輛段拆遷補償中被騙取14201萬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並罰,判處李國纔有期徒刑20年,市紀委決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件八

  監區管教為越獄犯陳聰聰提供電話使其獲取脫逃資金

  張維軒,男,41歲,原系黑龍江省黎明監獄十監區管教員。

  2010年1月,在押人員陳聰聰找到張維軒,要借用其手機給家裡打電話,讓家裡送錢交罰金。1月20日下午,張維軒違反規定把本應存放在手機存儲專用櫃的手機帶入監區,並違反規定交給陳聰聰使用。陳用張的電話與其母通話,讓其母送錢,通話時長140秒。張維軒身為國家乾部、司法乾警,違反規定,將手機帶進監區並給罪犯使用,致使罪犯陳聰聰獲得脫逃資金。市司法局給予張維軒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案件九

  法警為在押嫌疑人員創造條件外出吃喝被逮捕

  孫偉,男,48歲,原系呼蘭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隊長;劉鐵,男,44歲,原系呼蘭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法警。

  今年3月15日,呼蘭區法院受理了黑龍江省友聯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成逃稅一案,王文成被羈押在呼蘭區看守所。2010年4月,孫偉、劉鐵收受了王文成親屬三星牌手機3部,孫偉得手機兩部,價值人民幣7200元;劉鐵得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3400元。期間,孫偉、劉鐵利用負責提押嫌疑人的職務便利,以『開庭』為名非法所外提押30多次,為王文成創造條件會見家屬,研究案情和吃喝、散步、理發等逃避監押。5月6日,孫偉因工作期間飲酒、法警劉鐵因違反規定允許王文成同其家屬會見,被省紀委辦案人員發現,並責成呼蘭區法院調查處理。5月10日下午,孫偉、劉鐵找到王文成家屬於某,稱『因為你家的事,我們被檢察院、紀委調查』,並以借為名向於某索要人民幣5萬元,從中取出3.5萬元交給他人『平事』。7月1日,在孫偉指使下,致使王文成在無人監管的情況下脫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孫偉、劉鐵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審判機關正在審理中。

  案件十

  助理審判員兩年受賄2.1萬獲刑1年

  姜秀莉,女,46歲,原系道外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助理審判員。

  姜秀莉在擔任道外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助理審判員期間,於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利用審理合同糾紛、物權糾紛、離婚糾紛、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等案件之機,先後收受當事人或律師財物共計人民幣2.1萬元。阿城區人民法院以姜秀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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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