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31日訊 昨天,市法院對焦英霞等15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進行一審判決,焦英霞、楊春孝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維明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3年,並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金。
偽造美國投資大量虛開子公司
經審理查明,焦英霞於1999年3月16日成立哈爾濱英霞實業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經營范圍為高新技術開發、技術諮詢、生產營養保健食品、推廣綠色農業科技產品及技術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際經營人均為焦英霞。2000年,焦英霞在未經任何部門批准的情況下,策劃面向社會公眾集資。2002年,英霞公司面向社會公眾推出了以期權股、入股款為名義的高息吸引投資的方式,開始集資詐騙犯罪活動。之後,焦英霞為防止資金鏈斷裂,采用名義上提高利息和高額返獎而實際上逐漸以各種借口拖延返還本息的辦法吸引公眾投資,陸續推出了原始股、產權股、板塊投資等多種吸引投資的方式,以達到佔有投資款的目的。
期間,焦英霞於2003年3月以實物出資的方式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至3711萬元,於同年4月變更為哈爾濱英霞實業(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又以實物出資的方式增資至8500萬元。
2005年12月,焦英霞經美籍華人周華康運作,先在美國成立華納仙禾國際集團公司,後以華納仙禾國際集團公司與英霞實業公司進行1:1股權置換,將英霞實業公司變為外商獨資企業。自2006年5月至6月間,焦英霞分7次通過福建省泉州市的吳轉龍(另案處理)等人非法將集資款971.9萬元轉至美國,再以美方投資人身份匯到英霞科技公司賬戶提現,造成美國投資的假象。
2007年8月,焦英霞又將注冊資本增資至9600萬元,同時先後注冊登記了英霞科技貿易有限公司、綠色仙禾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哈爾濱市蘭亭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中外合資)、英霞匯豐經濟技術發展有限公司、深圳英霞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英霞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分公司、英邦融信(北京)投資有限公司、哈爾濱英霞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技術分公司、北京英霞仙禾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除英霞實業和英霞科技公司外,其餘均無任何經營業務。
焦英霞為證明自己有實際經營,開展了所謂的訂單農業,以扶助『三農』、發展綠色食品為借口,擴大社會影響,謊稱訂單農業中的龍古金米等綠色農產品、仙人掌系列產品、大豆奶等經營項目具有豐厚利潤空間,並進行虛假宣傳,同時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制作虛假賬目材料,虛增銷售收入,欺騙投資群眾。焦英霞在其公司沒有資金投入的情況下,虛構與澳大利亞亞仙妮瑞公司成立中華漢堡素食店、收購澳大利亞金虎源集團鐵礦、蒙古國金礦探礦權等項目,騙取投資群眾信任。
2004年6月6日,某報刊登題為《暗訪『高息』公司》的文章,披露了英霞公司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焦英霞得知後,派人將報紙買回存放於公司。2006年,焦英霞指使被告人李紅娥、楊伶及被告人劉岩松將公司留存的集資票據及買回的報紙全部銷毀,隨後又指使財務人員將公司今後集資的收款票據、統計的返息統計單等,用過後立即銷毀。2009年春節,焦英霞又指使財務人員將公司留存的股票證、期權股票據、『板塊』銀行單據銷毀。同年3月,焦英霞指使公司財務總監陳維明等人將為在美國OTCBB掛牌准備的虛假賬目材料隱匿至道裡區哈藥路74-7號。
以高息吸引投資集資詐騙22億
楊春孝於2004年到英霞公司任總裁,負責對外聯系開發、合作等投資項目。楊明知洽談項目均不存在,英霞公司沒有投入資金,仍多次利用觀看錄像、展示合同等方式向投資群眾進行虛假宣傳,誘使群眾繼續投資。2008年後,英霞公司資金鏈斷裂,楊春孝在負責接待前來要求退款的群眾時,仍謊稱公司資金全部投資在項目上,並謊稱正在與澳大利亞聯合開發鐵礦等項目,拒絕返還被害群眾投資款。
陳維明於2003年擔任英霞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費用支出、銷售賬目、公司核算、票據審核。明知英霞公司沒有利潤,仍按照焦英霞的指示,自2006年至2008年間,多次指使會計欒敬梅(另案處理)偽造公司購進和賣出仙人掌鮮片、仙人掌種苗的入庫單和收款收據等,制造英霞公司盈利的假像,其後又采取多列支出和股東虛假分紅的方式平賬。2009年3月,陳維明受焦英霞指使,將英霞公司部分虛假賬目隱匿到道裡區哈藥路74-7號,以逃避偵查。
鄧蘭亭系焦英霞丈夫,英霞公司副董事長,明知焦英霞面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且無力返本付息,仍協助焦英霞管理英霞公司;以其名義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用於英霞公司存取集資款項;為部分投資人在英霞公司投資提供便利;以正在運作馬來西亞項目,將在呼蘭區建立大豆?生產基地,建成後年利潤可達2億元等謊言欺騙向英霞公司索款的被害群眾。
鄧立學系焦英霞之子,英霞公司股東、北京分公司總經理。明知焦英霞以期權股、板塊投資等形式面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且無力返本付息,仍以北京分公司作為英霞公司對外宣傳、接待的平臺,擴大英霞公司影響。並在焦英霞指使下,將集資款匯入美國,用於回購英霞公司、以外資名義向英霞公司投資、炒作英霞公司在美國OTCBB市場的股票。2009年3月11日,鄧立學指使李紅娥將英霞公司非法集資票據交予他人隱匿。
焦英霞、陳維明、鄧蘭亭共面向社會8264人次進行集資,累計集資2212075265元,實際集資888914767元,實際返本利129193540元,實際損失759721227元;楊春孝共面向社會8205人次進行集資,累計集資2208912765元,實際集資886942427元,實際返本利129072406元,實際損失757870021元;被告人鄧立學共參與面向社會8132人次進行集資,累計集資2197312687元,實際集資881669927元,實際返本利128466941元,實際損失753202986元;被告人郭永、譚開欣共參與面向社會8000餘人次進行集資,造成實際損失超過7億元。
介紹項目非法吸收存款收提成
谷玉傑、姜學春、趙清冰均系英霞公司銷售部門經理,郭華系銷售組長。4被告人通過向社會公眾宣傳介紹英霞公司具有強大經濟實力,介紹期權股、原始股、產權股、板塊等投資項目,吸引被害群眾進行投資,並按照募集資金數額收取一定數額比例的提成。2003年5月至2009年2月,谷玉傑共面向社會576人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吸存159712757元,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58403530元。2003年4月至2009年2月末,姜學春共面向社會124人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吸存37385927元,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23100479元。2006年5月至2009年1月末,趙清冰共面向社會79人次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吸存16256074元,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10615760元。2004年8月至2009年2月末,郭華共面向社會46人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吸存14039641元,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6990865元。
董順系英霞公司銷售總監、經理,自2005年起面向社會公眾宣傳英霞公司及董事長焦英霞,並負責講解英霞公司推出的第一板塊、第二板塊集資項目,吸引社會公眾進行投資,以獲取更多的提成。董順共面向社會3393人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吸存44919255元,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39371882元。
虛構公司盈利故意銷毀罪證
被告人李紅娥、楊伶均系英霞公司財務人員,明知焦英霞面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仍負責為投資人開具票據,統計、返息、保管票據,為公司轉款開具票據等財務工作。2006年,李紅娥、楊伶及劉岩松在焦英霞授意下,將英霞公司2003年至2006年募集資金留存的票據等財務資料和刊登英霞公司涉嫌非法集資文章的報紙在平房區英霞仙人掌基地內全部銷毀。2009年初,李紅娥在焦英霞的授意下,將公司留存的股票證、期權股票據、『板塊』銀行單據銷毀,並將電腦上統計返息的資料刪除。2009年3月11日,在公安機關向李紅娥了解情況時,其謊稱公司集資的單據丟失。而後將家中留存的大量票據、存根等憑證用碎紙機銷毀,並於當晚將其保管的反映資金去向的銷售憑證交給鄧立學派來的杜江(另案處理)隱匿。在二人任職期間,李紅娥共參與面向社會8151人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吸存2203052505元,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753886703元;楊伶共參與面向社會8208人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吸存2209746525元,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757918174元。2006年,在焦英霞授意下,劉岩松及李紅娥、楊伶等人將英霞公司2003年至2006年募集資金留存的票據等財務資料運至平房區英霞公司的仙人掌基地內,當場全部銷毀。
既無盈利產品也無正當銷售
經法院審查,英霞公司成立不久,在沒有任何正當經營的情況下,便開始以各種方式進行非法集資。根據相關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實,英霞公司自始至終沒有自己盈利的產品,亦沒有通過正當的渠道銷售自己的產品,公司資金始終處於緊張狀態。英霞公司在毫無還款保障的情況下,仍虛構公司盈利的事實,不斷變換集資方式,大量騙取資金,期間伴有銷毀賬目、揮霍資金的行為,足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焦英霞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楊春孝、陳維明、鄧蘭亭三人系焦英霞之外公司最重要的成員,雖然他們對公訴機關認定的其在公司中的職位不予認可,但他們實質上行使的是與職位相對應的權力,三人明知公司沒有歸還能力,仍直接實施虛假宣傳、偽造賬目等欺騙行為,對騙取集資款均起主要作用,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均系主犯。
市法院認為,焦英霞、楊春孝、陳維明、鄧蘭亭、鄧立學、郭永、譚開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谷玉傑、董順、姜學春、趙清冰、郭華、李紅娥、楊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劉岩松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本案集資詐騙犯罪系共同犯罪,焦英霞、楊春孝、陳維明、鄧蘭亭均系主犯,鄧立學、郭永、譚開欣均系從犯。李紅娥、楊伶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均系從犯。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鄧蘭亭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鄧立學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谷玉傑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董順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譚開欣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七萬元;姜學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九萬元;被告人郭永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趙清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八萬元;郭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七萬元;李紅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四萬元;楊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劉岩松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