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1月19日訊 這幾天,高振財、周慶文等107名農民工因為要腰包鼓鼓地回家過年了而高興。高振財說:『前段時間,因為拿不到工資都愁壞了,經過法院的積極協調和工作,我們從工程發包方那兒拿到了40多萬元工資款,這下,我們107名農民工兄弟可以歡歡喜喜回家過年了。』
2009年6月,某建築公司與某特殊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由某建築公司承包建設該單位技術改造項目。然後,某建築公司又將其中的一部分勞務活發包給孫某。孫某組織了一些農民工進行施工,但一部分工資拖欠未付。
施工過程中,某建築公司陸續預支孫某勞務費共計112.7萬元。2009年12月施工完畢,經核算,某建築公司應給付孫某勞務費109萬元,即已超額支付3.7萬元。
孫某對此事不予認可,並稱某建築公司尚拖欠107名農民工工資共計463880元。在此情況下,孫某組織農民工將某建築公司訴至富拉爾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10年1月25日,富拉爾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建築公司給付107名農民工工資460480元。某建築公司不服裁決,提起訴訟。某建築公司稱,該公司與107名農民工之間無法律關系,他們並非是某建築公司僱用的,而是受孫某所僱,故農民工應向孫某主張權利;其次,某建築公司已把勞務費超額預支給了孫某,所以,107名農民工拿不到應得的工資不是該公司造成的。應付勞務費為109萬元,而某建築公司實際已支付了112.7萬元,此外,某建築公司又代付零用工費81277元,施工過程中孫某領用的價值為358264元材料未返還,孫某還有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款43500元未付。由此,某建築公司認為,不拖欠孫某任何費用,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富拉爾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7月,某建築公司將其從某特殊鋼有限責任公司承建的改造項目中的部分勞務工程發包給孫某進行施工,孫某不具備勞務承包資質,某建築公司與孫某未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施工期間,孫某陸續找來107名農民工進行施工,並已向107名農民工陸續支付了部分工資。針對所欠工資,孫某於2009年11月25日-30日期間,向被告107名農民工分別出具了工資欠條,共計460480元。某建築公司及孫某均未與107名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孫某作為承包人,應當對其招用的勞務者即107名農民工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應給付拖欠的107名農民工工資共計460480元。某建築公司作為建築施工企業不應將本案訴爭的勞務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資質的孫某,因此,在孫某未將勞務費給付其招用的勞動者的情況下,某建築公司應當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法院遂判決某建築公司給付高振財、周慶文等107名農民工拖欠工資款460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