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9日訊(解娟 藍日皎 何富鑫 記者岳雲雪)2010年,哈爾濱市法院共審結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等刑事案件5449件,判處有罪人犯7344人,為改善經濟發展環境,保障社會安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做出了積極貢獻。近日,哈爾濱市法院對一年來審結的重大刑事案件進行了盤點。
一、王振良等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案。2009年6月,時任哈爾濱市重點工程地鐵車輛段項目拆遷指揮部公企組組長的王振良與組員李國纔等人,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家巨額房屋拆遷補償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被告人王振良還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合計32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郭金和在李國纔的慫恿下參與貪污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振良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李國纔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郭金和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二、黃曉軍等十四人販毒。自2008年10月起,被告人黃曉軍、竇雙彬等人開始從廣東省中山市購買毒品,運至哈爾濱販賣,至2009年12月案發,共實施犯罪12起,販賣、運輸冰毒6 110克、麻古1 000粒;被告人趙玉玲實施犯罪10起,共販賣、運輸冰毒5 560克、麻古1 000粒;被告人謝光建實施犯罪5起,共販賣冰毒3 560克、麻古1 000粒;被告人陶建國、陳勇實施犯罪8起,共販賣、運輸冰毒4 810克、麻古1 000粒;被告人張曉瓊實施犯罪4起,共參與販賣冰毒1 910克。
被告人李慶甫將從姚波處所購冰毒用於吸食。2009年11月2日,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南崗區一醫院內將李慶甫抓獲,並當場在其隨身攜帶的包內繳獲冰毒2袋計6.0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紅色藥片1袋計4.25克。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曉軍、竇雙彬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謝光建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趙玉玲、陶建國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4個月拘役至無期徒刑。
三、陳景鋒等十人合同詐騙案。2009年7月,被告人陳景鋒為實施詐騙犯罪,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在上海市奉賢區工商局注冊成立錦碩公司,租用普陀區西康路維多利亞廣場的房間為辦公地點。將被告人陳正東、胥德文招入公司,陳景鋒自任總經理,陳正東、胥德文分別任業務一部、二部經理,並招聘了被告人李文惠、曾婷婷、王芳、黃曉麗、吳欽欽、蘭新英等人任業務員。陳正東、胥德文對業務員進行培訓,傳授勸誘他人購買股權的具體方法。並虛構了錦碩公司網址和金西化工網址,以備購買股權者查詢。業務員根據陳景鋒提供的全國各地炒股人員信息,按照公司要求以化名與炒股人員進行電話聯系,稱錦碩公司受托出售金西化工的未上市股權,現售價每股約人民幣5.8元,上市後將達到人民幣18元以上。並承諾股票如不能按期上市給購買者帶來損失,風險由錦碩公司承擔,誘騙他人購買。被害人同意購買股權並與錦碩公司簽訂所謂《股權轉讓協議》後,即將購買股權的錢匯入陳景峰的指定賬戶。
自2009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陳正東所主管的業務一部共騙得人民幣84.7萬元。被告人胥德文主管的業務二部共騙得人民幣204.2萬元。兩部合計騙得人民幣288.9萬元。所騙贓款匯到指定帳戶後,陳景鋒將所持銀行卡交給被告人葉文演,葉文演將贓款從ATM機取出後轉交陳景峰。
陳正東分得贓款人民幣14萬元,胥德文分得贓款人民幣9元,李文惠分得贓款人民幣1萬元,曾婷婷分得贓人民幣600元,王芳分得贓款人民幣0.6萬元,黃曉麗分得贓款人民幣2.4萬元,吳欽欽、蘭新英各分得贓款人民幣0.3萬元,其餘贓款由陳景鋒所得。
2009年9月18日,偵查機關根據被害人舉報,在上海市普佗區被告人黃曉麗的住處將黃曉麗抓獲,同時發現與黃同住一室的被告人陳景鋒手中有數張假身份證,遂將陳一並抓獲,進而在錦碩公司將其他被告人抓獲。
案發後,被告人陳景峰退還贓款人民幣213萬元及價值人民幣15.5萬元的轎車一輛,收繳其他被告人贓款人民幣計0.6萬元。上述贓款、贓物均已返還被害人。其餘贓款被揮霍。
法院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陳景鋒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陳正東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胥德文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至六年並處罰金。
四、王慶芳集資詐騙案。被告人王慶芳是刑滿釋放人員,2008年4月,王慶芳伙同他人偽造了吉林省蛟河市同鑫欒煤礦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等證明文件,並分別在哈爾濱市香坊區三合路翠海花園、公濱路、幸福路M棟4號樓租賃了房屋,設立童新鑫煤礦駐哈辦事處。200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王慶芳伙同楊貴義、曲洪富及遲志香、遲雪雁等人(均另案處理),以童鑫欒煤礦擴大生產需要資金為名,並以付給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得16名被害人人民幣2 824,200元。楊貴義分得人民幣10萬元、寶來轎車一輛;曲洪富分得人民幣4萬元,遲志香、遲雪雁各分得人民幣3萬餘元,其餘贓款被王慶芳所得。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慶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五、張樹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2008年5月,被告人張樹波與其妻陳麗(已判刑)為牟取利益,經預謀在哈爾濱市香坊區黎明街道辦事處紅星村小南屯租用他人車庫、平房作為生產廠房及辦公場所,張樹波、陳麗僱傭20餘名員工,並在浙江省溫州市等地購買了臥軸原材平面磨床、顯字機、電磁起動機、軸承退磁機、打包機等設備,在山東省、遼寧省、黑龍江省等地購進有『HRB』標識和無標識的軸承,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對上述產品進行加工、配對,用顯字機標注哈爾濱軸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軸公司)所有的『HRB』注冊商標後,裝入購進的印有哈軸公司的包裝箱內(有哈軸公司合格證)。期間,二人為了便於銷售,還出資成立了法定代表人為陳麗的哈爾濱哈鑫精密軸承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鑫公司)。自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由張樹波及業務員聯系,以次充好將上述軸承銷往全國各地,共銷售軸承241 706套、價值人民幣9 306 238.50元。2009年3月31日,哈爾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哈鑫公司生產車間進行檢查時,查扣了尚未銷售的偽劣『HRB』軸承29 468套,價值人民幣430 766元。經鑒定:軸承質量合格證與哈軸不符;軸承加工工藝痕跡與哈軸不符。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張樹波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 000萬元。
六、溫珂等人故意殺人、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案。被告人溫珂、黃立明自幼相識。2006年間,黃立明等人因毆打於濤等人而遭受刑事處罰。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黃立明、王松園及其朋友高振東等人,來到位於哈爾濱市平房區新疆大街28號的某歌廳包房娛樂。21時許,黃立明、溫珂偶遇與之相識的湯鈺龍、於濤等人也在該歌廳娛樂。雙方相互到各自包房內敬酒寒暄後,黃立明、於濤在210包房附近的走廊內閑聊。此間,知悉黃、於二人曾經結怨的溫珂從衛生間內返回,上前即欲毆打於濤,湯鈺龍、黃立明勸解,恰逢哈爾濱市平房公安分局友協派出所民警馬某途經此處,正准備回到與同事聚會的203房間,馬被黃立明踩腳後對黃稱:『你踩到我腳了』。黃立明不滿並對馬出言不遜,溫珂猛擊馬頭面部,當即將馬打倒,黃立明腳踢馬頭部,後溫珂與黃立明連續猛踢馬頭部,王松園亦從210包房內衝出參與對馬毆打,溫珂擺脫高振東等人的勸阻,拖拽已倒地的馬某,並將馬頭部擺正,再次蹬踏、踢踹,後被高振東等人竭力拽開離去。黃立明進入包房取得眾被告人的外衣後,返回再次猛踢馬頭部1腳後,揚長而去。歌廳職員報警後,趕到現場的警員將被害人馬某送往醫院,馬經搶救無效死亡。
溫珂、黃立明、王松園殺人作案後,與高振東趕往平房區友協大街一飯店繼續飲酒,高振東、黃立明經電話聯絡找來肖雨生共飲。此間,黃立明曾為溫珂尋找移動電話回到歌廳,返回向溫珂述說歌廳附近人員聚集的情況,溫珂當即搶來飯店服務員的菜刀1把,攜眾人趕回歌廳。21時30分許,接警後出警的哈爾濱市平房公安分局興建及友協派出所警員王玨、劉印平、李雲鵬等,從搶救馬某的醫院返回,責令歌廳暫停營業封鎖現場,恰遇溫珂、黃立明、肖雨生衝入該歌廳,歌廳服務員向警員指認溫珂等人即系毆打馬某的人,警員遂以協助調查的名義對溫珂、黃立明等人實施抓捕。溫、黃暴力拒捕,肖雨生亦辱罵、推搡警員,並叫囂『別帶走我大哥,要帶就帶走我吧』。期間,因歌廳被警方責令暫停營業,在此娛樂的被告人戴龍離開時發現黃立明、溫珂等人拒捕,也上前參與對民警的推搡和辱罵,且毆打警員,還打開警車門示意已被警方抓獲、身帶械具的溫珂等人逃逸。由於黃立明、溫珂拒捕,以及肖雨生、戴龍的妨害公務行為,導致抓捕現場混亂,警方多次鳴槍震懾,警員李雲鵬遭受輕微傷,並致劉印平、王玨外傷,多人警服撕壞、警用標示被撕掉。另查明被告人溫珂等人尋釁滋事犯罪二起,故意傷害犯罪一起。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溫珂犯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被告人黃立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被告人肖雨生、岳立東、戴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個月。
七、計彥斌故意殺人案。被告人計彥斌1988年曾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04年9月刑滿釋放。2009年初,他經人介紹與王某某確定戀愛關系,後王某某得知計彥斌曾因懷疑前妻與他人有兩性關系將前妻殺害被判刑而拒絕與計相處。計彥斌繼續糾纏,二人又來往幾次後,王不再接聽計的電話,計惱怒,產生報復王及其親屬之念。2009年10月4日13時許,計彥斌攜尖刀來到雙城市農豐鎮進步村王某某在大弟弟家找她,見她沒在,持刀將王的大弟媳張某某殺死。隨後計彥斌又來到王某某的小弟弟家,持刀將王的小弟媳殺死。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計彥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八、劉東星等人故意殺人、強奸、搶劫案。被告人劉東星、沈海濤駕駛黑L19221號微型車在黑龍江省雙城市拉腳並預謀搶劫乘客。2007年3月13日24時許,二人將乘車的被害人趙某從雙城市北四道街附近拉到景觀大道東側一個胡同內,二人打趙頭面部數下,搶得人民幣10餘元及一部飛利浦350型手機(價值人民幣100元)、一條銀白色鈀合金項鏈(價值人民幣1 200元)。為了防止被害人報案,二人又將其拉到雙城市南門外造紙廠南側土路上,在車內將趙輪奸。因趙某稱已經記住二人長相,二人當場將趙殺死後將屍體扔到一樹林的水溝內。
2009年3月21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劉東星、張寶駕駛黑LE4617號松花江微型車預謀搶劫。二人在雙城市大修廠附近拉乘欲前往雙城市土產樓的被害人關某,當車行至雙城市交警隊附近時,劉東星打關頭部數下,用膠帶將其捆綁,強行拉至張寶在雙城市龍昇小區的住處,搶得人民幣200元及價值人民幣200元的摩托羅拉手機一部及一個裝有腰帶的黑包,為向其繼續索要錢財將被害人拘禁至次日17時左右。二人因害怕搶劫之事敗露,產生殺人之念,23時許,將關拉至102國道無人處殺死。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劉東星、沈海濤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被告人張寶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