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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毆打盜賊將其拘禁幾個小時 因維權不當被判刑
2011-01-19 21:35:12 來源:東北網  作者:高穎 付建國 岳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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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9日訊(高穎 付建國 記者岳雲雪)大慶市讓胡路區居民何文龍在抓到小偷後,不僅對其進行毆打,還要求其賠償損失,非法拘禁他人達四個多小時。18日,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對這起非法拘禁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何文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2010年9月25日晚上,受害人李某和幾個工友在一起到旺旺小吃部吃飯,喝了二杯白酒。飯後,他被工友畢某送回家。到家時,其以為還有其他工友在飯店,便獨自返回飯店。在返回飯店的途中,路過馬鞍山平房何文龍家時,見屋裡黑洞洞的,以為沒人便產生進屋盜竊的歹意,把門斗東側的塑料布撕開,把頭伸進去。

  被告人何文龍與其愛人正在屋裡睡覺,聽到外面有動靜,便下床將准備入室盜竊的李某抓獲,並對其進行毆打。後來,發現小偷是其附近施工隊的李某,便給施工隊打電話,施工隊的負責人宋某來到了現場。宋某聯系了李某的父親,商量如何解決此事。被告人何文龍以自己上一段時間家裡被盜損失18000元為由,要求小偷李某予以賠償。李某表示對何文龍進行賠償,被告人何文龍於次日2時許將其放回,何文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個小時。

  26日14時,李某到讓胡路公安分局報案稱:9月25日22時,其在欲入室盜竊時,被房主何文龍當場抓獲,後何文龍伙同另四名男子對其進行毆打並讓其寫一張18000元的欠條,直至26日1時纔將其放回。接到報警後,通過電話聯系上何文龍,讓其到東湖分局配合調查,當天下午3時,何文龍和其妻子來到分局,故本案告破。2010年12月31日,檢察院以被告人何文龍犯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何文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適用法律意見正確,予以支持。鑒於本案中被害人入室盜竊的行為,在案件的引發上具有較大過錯責任,且被告人何文龍開庭審理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現,依法應減少刑法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