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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法院公布2010年八大刑事案件
2011-01-20 10:04:53 來源:生活報  作者:解娟 夏德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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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海連/繪

  黑龍江新聞網訊 2010年,哈市法院共審結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等刑事案件5449件,判處有罪人犯7344人。19日,哈市法院對2010年一年來審結的重大刑事案件進行了盤點。

  案件一:騙拆遷款

  項目組長被判死緩

  2009年6月,時任哈市重點工程地鐵車輛段項目拆遷指揮部公企組組長的王振良與組員李國纔等人,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家巨額房屋拆遷補償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被告人王振良還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合計32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郭金和在李國纔的慫恿下參與貪污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振良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李國纔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郭金和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案件二:販毒運毒

  三人被判死刑

  自2008年10月起,被告人黃曉軍、竇雙彬、趙玉玲、謝光建、陶建國等人開始從廣東省中山市購買毒品,運至哈爾濱販賣,至2009年12月案發,共實施犯罪12起,販賣、運輸冰毒6110克、麻古1000粒。

  被告人李慶甫將從姚波處所購冰毒用於吸食。2009年11月2日,公安機關在哈市南崗區一醫院內將李慶甫抓獲,並當場在其隨身攜帶的包內繳獲冰毒2袋。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曉軍、竇雙彬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謝光建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趙玉玲、陶建國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4個月拘役至無期徒刑。


  案件三:合同詐騙

  虛構出售上市股被判15年

  2009年7月,被告人陳景鋒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在上海市奉賢區工商局注冊成立錦碩公司,租用辦公地點將被告人陳正東、胥德文招入公司,陳景鋒自任總經理,陳正東、胥德文分別任業務一部、二部經理,並招聘了被告人李文惠等人任業務員。按照公司要求以化名與炒股人員進行電話聯系,稱錦碩公司受托出售金西化工的未上市股權,現售價每股約人民幣5.8元,上市後將達到人民幣18元以上。並承諾股票如不能按期上市給購買者帶來損失,風險由錦碩公司承擔,誘騙他人購買。

  自2009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陳正東所主管的業務一部共騙得人民幣84.7萬元。被告人胥德文主管的業務二部共騙得人民幣204.2萬元。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景鋒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陳正東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胥德文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至六年並處罰金。

  案件四:集資詐騙

  偽造煤礦執照集資

  被判無期

  被告人王慶芳是刑滿釋放人員,2008年4月,王慶芳伙同他人偽造了吉林省蛟河市某煤礦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等證明文件,並在哈市香坊區三合路租賃了房屋,設立某煤礦駐哈辦事處。200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王慶芳伙同楊貴義、曲洪富及遲志香、遲雪雁等人(均另案處理),以煤礦擴大生產需要資金為名,並以付給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得16名被害人人民幣2824200元。楊貴義分得人民幣10萬元、寶來轎車一輛;曲洪富分得人民幣4萬元,遲志香、遲雪雁各分得人民幣3萬餘元,其餘贓款被王慶芳所得。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慶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件五:制售假哈軸

  被判無期罰款千萬

  2008年5月,被告人張樹波與其妻陳麗(已判刑)經預謀在哈市香坊區租用廠房,僱用員工,購進有『HRB』標識和無標識的軸承,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對上述產品進行加工、配對,用顯字機標注哈爾濱軸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軸公司)所有的『HRB』注冊商標後,裝入購進的印有哈軸公司的包裝箱內(有哈軸公司合格證)。自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由張樹波及業務員聯系,以次充好將上述軸承銷往全國各地,共銷售軸承241706套、價值人民幣9306238.50元。2009年3月31日,有關部門查扣了尚未銷售的偽劣『HRB』軸承29468套,價值人民幣430766元。經鑒定:軸承質量合格證與哈軸不符;軸承加工工藝痕跡與哈軸不符。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張樹波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

  案件六:尋釁滋事

  兩人打死警察被判死刑

  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黃立明、王松園(在逃)及其朋友高振東等人,來到位於哈市平房區某歌廳娛樂。恰逢哈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友協派出所民警馬某途經此處,正准備回到與同事聚會的203房間,馬被黃立明踩腳後對黃稱:『你踩到我腳了』。黃立明不滿並對馬出言不遜,溫珂猛擊馬頭面部,當即將馬打倒,黃立明腳踢馬頭部,後溫珂與黃立明連續猛踢馬頭部,王松園亦從210包房內衝出參與對馬的毆打。隨後,溫珂等人被高振東拽開離去。馬經搶救無效死亡。

  溫珂、黃立明、王松園殺人作案後,與高振東趕往平房區友協大街一飯店繼續飲酒,高振東、黃立明經電話聯絡找來肖雨生共飲。此間,黃立明曾為溫珂尋找移動電話回到歌廳,返回向溫珂述說歌廳附近人員聚集的情況,溫珂當即搶來飯店服務員的菜刀1把,攜眾人趕回歌廳。21時30分許,接警後出警的哈爾濱市平房公安分局興建及友協派出所警員責令歌廳暫停營業封鎖現場,恰遇溫珂、黃立明、肖雨生衝入該歌廳,歌廳服務員向警員指認溫珂等人即系毆打馬某的人,警員遂以協助調查的名義對溫珂、黃立明等人實施抓捕。溫、黃暴力拒捕,肖雨生亦辱罵警員。期間,戴龍發現黃立明、溫珂等人拒捕,也上前參與對民警的推搡。由於黃立明、溫珂拒捕,以及肖雨生、戴龍的妨害公務行為,導致抓捕現場混亂,警方多次鳴槍震懾。

  另查明被告人溫珂、岳立東等人尋釁滋事犯罪二起,故意傷害犯罪一起。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溫珂犯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被告人黃立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被告人肖雨生、岳立東、戴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個月。


  案件七:連殺兩人

  『猜忌男』報復殺人被處極刑

  被告人計彥斌1988年曾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04年9月刑滿釋放。2009年初,他經人介紹與王某某確定戀愛關系,後王某某得知計彥斌曾因懷疑前妻與他人有兩性關系將前妻殺害被判刑而拒絕與計相處。計彥斌繼續糾纏,二人又來往幾次後,王不再接聽計的電話,計惱怒,產生報復王及其親屬之念。2009年10月4日13時許,計彥斌攜尖刀來到雙城市農豐鎮進步村王某某的大弟弟家找她,見她沒在,持刀將王的大弟媳張某某殺死。隨後計彥斌又來到王某某的小弟弟家,持刀將王的小弟媳殺死。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計彥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案件八:強奸殺人

  數罪並罰獲死刑

  被告人劉東星、沈海濤駕駛一輛微型車在雙城市拉腳並預謀搶劫乘客。2007年3月13日24時許,二人將乘車的被害人趙某從雙城市北四道街附近拉到景觀大道東側一個胡同內,搶得人民幣10餘元及一部手機、一條項鏈,隨後將趙輪奸,並將趙殺死。

  2009年3月21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劉東星、張寶在雙城市大修廠附近拉乘欲前往雙城市土產樓的被害人關某,強行將其拉至張寶在雙城市龍昇小區的住處,搶得人民幣200元及價值人民幣200元的摩托羅拉手機一部。二人因害怕搶劫之事敗露,將關拉至102國道無人處殺死。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劉東星、沈海濤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被告人張寶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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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