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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法院盤點2010年重大民商事案件
2011-01-20 19:15:58 來源:東北網  作者:賈晉璇 岳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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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20日訊(賈晉璇 記者 岳雲雪)2010年,哈爾濱市法院審結涉及國企改制、金融證券、知識產權、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41328件,解決爭議標的額35.28億元,為改善經濟發展環境做出了積極貢獻。近日,哈爾濱市法院對一年來審結的重大民商事案件進行了盤點。

  一、北亞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2008年1月28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北亞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亞公司』)破產重整一案,這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簡稱『《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以來黑龍江省第一起破產重整案件。在法院和北亞公司管理人的共同研究、相互支持和密切配合下,歷時近三年的北亞公司破產重整案件,最終以北亞公司債權人100%獲得清償、為上市公司保留10億元以上有效資產的重整計劃執行成果,為北亞公司破產重整一案劃上一個圓滿的句號。通過破產重整,一個瀕臨破產清算和終止上市的困境企業獲得重生,成為一家資產優良、資本充盈、淨資產水平相對較高的優質上市公司,實現了債權人、股民、社會和國家多贏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北亞公司始建於1992年7月,是由哈爾濱鐵路局等12家企業發起,主要從事鐵路客貨運輸和鐵路高科技產品開發業務。該公司於1996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由於連續三年虧損,北亞公司於2007年5月25日被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上市。2008年1月10日,因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北亞公司被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

  經法院審查,截止2007年9月30日,該公司的資產總額23.97億元,負債總額42.24億元,資產負債率為176.22%,已存在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根據《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進行破產重整。法院指定北亞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清算組為管理人。

  北亞公司管理人在對公司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清產核資和依法嚴格核查債權、大力清收清繳資產基礎上,經周密的財務分析與法律論證,並在廣泛征求債權人、出資人和企業職工等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基礎上,經反復研究後起草制定了北亞公司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根據北亞公司資產及財產狀況,按照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測算了北亞公司按照破產清算程序可以清償每組債權人的比例,確保了重整計劃能夠保證債權人所獲得的清償。北亞公司第一大股東哈爾濱鐵路局承諾在重整計劃獲得批准,重組獲得股東大會通過和監管部門批准後,在8.1億元重整資產范圍內為債權清償提供了保證。因重整計劃草案兼顧了債權人、北亞公司和股東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努力實現各方共贏的局面。

  2008年3月12日和4月7日,北亞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哈爾濱市法院依法召開。會議審議了《北亞公司重整計劃草案》和相關說明,並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分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有特定財產擔保的債權組和普通債權組四個組別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分組表決。最終四個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由於北亞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北亞公司重整計劃依法獲得通過。使北亞公司在2007年年報披露日(2008年4月30日)前,得以依據重整計劃債務減免實現盈利,確保了北亞公司的上市資格。

  法院依法裁定北亞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後,經與有關監管部門積極有效的溝通協調、密切配合,經過近兩年堅持不懈的艱苦努力,北亞公司依法實施資產保全、清收、追繳和處置,累計追繳變現資產總額36億餘元,使破產重整財產由原先清算條件下的33,422.84萬元增至382,150.2萬元,北亞公司破產重整的全部相關債權均可實現100%全額清償。並且,還給北亞公司返還了10億餘元的現金收益,加上其他未處置的資產和權益,總計返還北亞公司約13億元的資產,這筆巨額資產的返還,不僅可以充實北亞公司的股本和淨資產,維護了各股東單位的利益,並使北亞公司有條件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為其今後的重組股改和恢復上市奠定良好基礎。

  2010年末,北亞公司重整程序圓滿執行完畢。2010年12月27日,哈爾濱市法院做出(2008)哈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裁定北亞公司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至此,北亞公司重整程序依法終結,北亞公司轉入正常經營。

  北亞公司經過三年破產重整程序,從瀕臨破產清算和終止上市的困境上市公司,脫胎換骨,一躍成為資本充盈,資產優良的優質上市公司,該公司目前正全力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和推進股改,並將在不遠的將來實現恢復上市的目標。

  北亞公司破產重整過程中,哈爾濱市法院堅持能動司法,堅持司法為民理念,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法院延伸職能,加強了對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協調和服務,並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指導下,與管理人積極溝通、密切配合,努力形成保障破產重整成功的合力,有效地保證了北亞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的良性、有序推進,最終取得良好結果,實現圓滿成功。


 

  二、哈爾濱某顧問有限公司訴劉某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2009年1月14日,哈爾濱某顧問有限公司與從事IT業的程序員劉某簽訂了《網站建設(推廣)合同》。雙方約定:某顧問公司委托劉某開發哈爾濱綜合性地方門戶網站,合同總額為2.5萬元,分三期付款。劉某在開發過程中,每周與該公司至少溝通一次,並將該階段開發的源代碼提供給九歌公司按階段驗收,待開發完成時,提交全部網站開發資料。合同簽訂時,該公司按照約定先給付了劉某7500元。

  合同生效後,在初始階段,劉某完成部分設計後,向該顧問公司提供了一次源代碼驗收。其後幾個月由於工程時間緊張,劉某除與該公司進行業務溝通外,沒再按約定將完成部分的源代碼提供給該公司進行階段性審查驗收。到4月末,劉某完成了全部網站設計。這時候該顧問公司要求劉某將網站開發的所有資料(包括全部源代碼),交出進行驗收,然後按合同付款。而劉某卻認為該顧問公司應先付款再接收源代碼,因為網站設計已經全部完成,而且是特殊的商品,不等同於一般的商品,如果拷貝後可以無限復制和傳播,會對劉志強的合法權益造成巨大損害,並且九歌公司在劉志強的電腦上對源代碼驗收和將其拷貝到九歌公司的電腦上驗收沒有任何區別,不會對九歌公司的驗收工作產生任何影響。

  經過幾個月的多次協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某顧問公司將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劉某賠償公司違約損失1.5萬元。而劉某亦反訴該顧問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合同約定的第二部分費用7500元及利息,賠償延期履行四個月的損失833元。

  哈爾濱市法院審理後認為,《網站建設(推廣)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第2-2項的全文是:劉某應在開發過程中定期,約定每周至少溝通一次,並將該階段開發的源碼提供給九歌公司階段驗收,交流下一步工作的計劃,待開發完成時,提交全部的網站開發資料。其中,『提交』應是指交付,劉某在舉證時亦主張『提交』與『提供』含義不同。該條文上半句『將該階段開發的源碼提供給九歌公司階段驗收』中特別提出了源代碼,根據該條文的完整含義,該條文下半句『全部的網站開發資料』應包括源代碼,即『提交全部的網站開發資料』應解釋為交付包括源代碼在內的全部網站開發資料。劉某舉示的證人趙華玲證實,劉某給九歌公司拷貝過一次源代碼;九歌公司在起訴書中亦承認劉某提供了一次源代碼。可見,劉某對應按階段向九歌公司交付開發網站的源代碼有正確的理解,也應當知道在全部完成網站開發後應向九歌公司交付全部源代碼。劉某拒絕向九歌公司交付源代碼與其自願承擔的合同義務不符,其所稱交給九歌公司源代碼會受到損失沒有根據,不能成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理由。九歌公司請求劉某交付開發網站的全部源代碼成立。

  在劉某完成網站開發,交付包括源代碼在內的全部網站開發資料的同時,也就表明網站開發主要元素完成,即將上傳空間。因此,九歌公司在要求劉某交付源代碼的同時,也應當給付劉某第二筆合同價款,即劉某向九歌公司交付源代碼和九歌公司向劉某支付第二筆價款應當同時履行。某顧問公司請求劉某先交付源代碼再支付第二筆價款與劉某請求某顧問公司先支付第二筆價款不同意交付源代碼均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均不應支持。

  據此判決:一、被告劉某向原告哈爾濱某顧問有限公司交付開發網站的源代碼,原告向被告支付第二筆合同價款7500元,原告與被告繼續履行《網站建設(推廣)合同》。

  三、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與李某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1997年,外研社取得了《New Concept English(New Edition)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語(新版)》(簡稱《新概念英語》)教材、練習冊等的專有出版權。2009年7月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某書店內購買了《新概念英語1》、《新概念英語2》、《新概念英語練習冊1》各1本,《新概念英語練習冊2》2本,共支付購書款78元。經確認,該書店對外批發銷售的上述《新概念英語》教材、練習冊系盜版圖書,其行為侵害了外研社對《新概念英語》教材、練習冊享有的專有出版權,使外研社的《新概念英語》正版教材、練習冊銷售量減少,造成經濟損失,也擾亂了正常的出版物發行秩序。為此,外研社將該書店店主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其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並在《中國教育報》上道歉。

  哈爾濱市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表明涉案被訴侵權圖書有合法來源,是合法出版物。李某銷售沒有合法來源的違法出版物涉案被訴侵權圖書,構成著作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沒有證據表明外研社的實際損失數額,亦沒有證據能夠確定李某違法所得數額。法院會根據涉案作品類型和影響力、李安玲侵權行為性質、主觀過錯程度、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獲利情況、後果等具體情節,酌定其賠償數額。同時李某還應賠償外研社為制止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等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著作權雖然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但並不是侵犯著作權即應承擔賠禮道歉等人身侵權責任方式。本案沒有證據表明李某侵犯了人身權;且外研社僅享有專有出版權,不享有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對外研社主張李某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判決,被告李某停止銷售涉案侵權圖書的行為,賠償原告1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訴於某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經國家版權局批准成立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依法代表音樂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組織。2009年9月,音著協的委托代理人在於某經營的哈爾濱某量販式KTV內,發現其公開使用卡拉OK點歌播放系統,未經作者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許可,擅自營業性播放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渴望》、《青藏高原》、《思念》、《愛是一顆幸福的子彈》等20餘首歌曲。後又發現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所屬會員的音樂作品均被侵權,於某侵權使用的音樂作品達3萬多首。

  音著協認為於某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且其主觀惡性嚴重,拒絕與權利人磋商,也不願達成合法使用協議,明知侵權仍堅持非法使用。故將其訴上法院,請求被告停止侵權,立即從曲庫中刪除侵權作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1000元。

  哈爾濱市法院審理後認為,於某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不支付許可使用費,已構成著作侵權,應自行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於某以侵權使用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為業、侵權使用音樂作品眾多、實施侵權行為時間較長、侵權行為性質和後果嚴重、故意侵權主觀過錯大等具體情節,應判定於某承擔較高的賠償責任。

  據此,判決被告於某停止侵犯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並刪除曲庫中的侵權作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600元

  五、哈啤商標被侵權

  哈啤公司是中國最大的啤酒生產商之一,擁有的『哈爾濱』、『HAPI』、『』、『』等注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哈啤公司通過市場監控和調查,發現自2008年以來,哈爾濱某啤酒公司和河南某啤酒公司在其制售的啤酒產品的外包裝上使用了與哈啤商標相似的文字、圖形,侵犯了哈啤公司的『哈爾濱』、『HAPI』、『』、『』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哈啤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破壞了哈啤公司的良好商譽,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雖經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全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多次查處並處罰,但上訴兩公司依然繼續侵權,惡意明顯。因此,哈啤公司將這兩家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哈爾濱』、『HAPI』、『』、『』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連帶賠償原告50萬元。

  哈爾濱市法院審理後認為,兩涉案公司在與哈啤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哈啤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判決兩被告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原告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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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路雲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