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25日,哈爾濱市公安局發布關於2011年農歷春節期間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每日6時至24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據了解,省內其他地市尚未出臺相關規定。
通告中還規定,禁止銷售和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禮花彈以及藥量超過30克的超大雙響炮等敏感度高、危險性大的品種和未經批准生產、銷售的各類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非法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有功者,給予每箱10元的獎勵。舉報電話:0451-87661554。
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
哈市市區建成區域內,2011年1月26日(農歷臘月二十三)至2011年2月17日(農歷正月十五)期間,每日6時至24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每日零時至6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除夕除外,可通宵燃放煙花爆竹)。
禁放煙花爆竹的場所或地點
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館、公園、醫院、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等公共場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安全保護區內
文物保護單位
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房頂、陽臺、樓梯、走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