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1日訊(鞠花 記者李倩)《黑龍江省價格監測辦法》(省政府第1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已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2010年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2月1日施行。
據悉,這是我省價格監測的第一部政府規章,標志著我省價格監測邁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它的實施為規范我省價格監測行為,加強對價格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辦法》的頒布是我省價格法制建設、完善價格監測制度的一件大事。價格是反映經濟發展的『晴雨表』,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調節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價格異常波動頻繁發生,給市場穩定和社會安定帶來了不利影響,如2007年10月中旬發生的糧油價格波動,2008年的農產品價格異動以及2010年下半年食品價格普遍上漲等等,從實踐看,市場自身很難對突發事件的衝擊做出自動調節。只有通過監測市場價格動態和社會反響以及價格總水平的變化趨勢,為政府制定價格政策、實施宏觀調控提供依據;通過價格監測預報預警,全方位掌握市場價格動態,為政府在價格異常波動事件的第一時間掌握情況、第一時間進行應對提供科學決策參考。
價格監測已成為價格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重要手段。當前,價格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價格監測工作的任務日趨繁重,困難卻越來越多。一方面,由於政府給予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經濟補助很少,法律、法規和規章也未對商家做出價格監測方面的責任規定,商家無責任、無義務免費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價格信息;另一方面,一些商家認為監測人員上門采價會對生意產生影響,拒絕配合采價,嚴重影響了價格監測信息的采集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
為了更好地發揮價格監測在政府宏觀調控和價格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正確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保持市場價格總體水平基本穩定,省政府頒布實施了《辦法》,對規范和保障價格監測工作,提高監測的質量和效率,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辦法》共二十八條,明確了職責義務、實施主體、基本任務、工作方式、監測預警、經費保障、法律責任等。
(一)明確價格監測主體、工作經費和基本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賦予價格主管部門價格監測的職責,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同時,《辦法》還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在第五條第四款賦予省森工總局負責重點國有林區內的價格監測工作職責,避免我省監測工作出現空白地帶。在規范價格監測主體的同時,《辦法》對價格主管部門價格監測工作的基本任務也進行了規范,第七條中規定,價格監測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建立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確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監測、分析價格、成本和市場供求變化等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和應急監測,及時提出建議等。
價格監測工作經費是價格監測工作順利開展的資金保障,在借鑒外省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辦法》第四條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價格監測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以保障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制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明確報告制度基本內容。為了使價格監測工作適應新形勢下政府宏觀調控工作對市場信息全面、及時、准確的要求,做好政府價格『預報員』工作,《辦法》規定了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價格監測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政府宏觀經濟決策的需要,制定全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為了使價格監測報告制度更能體現我省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滿足不同行政區域價格監測工作的需要,《辦法》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補充的價格監測項目和標准。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價格監測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同時,《辦法》第九條對價格監測報告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使價格監測報告在制定的過程中有章可循。
(三)完善價格監測措施,提高價格監測質量。
一是確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是上報價格監測數據的主體,定點單位上報的價格監測數據代表著當地同類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平,是政府實行宏觀價格調控的重要依據,定點單位的選擇直接關系到上報價格監測數據的可靠性。因此,《辦法》嚴格規定了價格監測定點單位設立的條件,並明確了其相關責任。第十三條規定,定點單位應當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有承擔價格監測工作任務的人員;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能夠反映當地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商業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意識強;具備價格監測數據資料收集和傳輸手段,並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規定了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建立價格監測的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采集價格監測數據,報送價格監測資料;提供的價格監測數據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同時,為充分調動價格監測定點單位開展價格監測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辦法》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監測補助作出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發放價格監測補助,主要用於采報價人員的勞務支出。』
二是明確社會義務。為確保價格異常波動時對非定點單位臨時性、專項性價格監測工作的開展,保證政府能夠及時、准確地掌握相關監測數據,《辦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價格監測工作。』
三是建立價格監測資料審查核實制度。價格監測工作涉及面廣,監測項目多,數據繁雜,為了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准確,《辦法》規定了價格監測主管部門對監測數據審查、核實的職責,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報送的價格監測數據資料進行審查、核實,確保價格監測數據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四)明確價格監測信息使用和發布。通過對價格監測信息的調查和分析,為政府價格決策提供監測數據和形勢評估是價格監測的基本任務,《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價格監測報告。』政府價格監測工作調查、采集的信息除了供政府決策需要外,還應當經過整理後向社會公布,引導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信息。』
(五)建立價格監測預警、應急機制,處理價格異常波動。
針對近年來價格異動頻繁發生,給社會生產和經濟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的狀況,本著防患於未然以及迅速反應、靈敏應對的原則,《辦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預警、應急機制。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價格監測預警、應急報告制度。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價格異常波動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啟動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實施應急價格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報告,並提出應對措施的建議。
(六)法律責任。在價格監測工作中,一些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遲報、瞞報、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嚴重影響價格監測工作的開展和價格監測數據的真實、准確。《辦法》第二十六條對此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對價格監測主管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監測工作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也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