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11日訊 10日,記者從哈爾濱市公安部門了解到,目前,煙花爆竹引發的各類事故已引起公安部門的高度重視,他們將根據哈市的實際情況,考慮重新起草規范『限放令』,縮小允許燃放范圍,以確保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據了解,1999年,哈爾濱市在禁放鞭炮4年後,開始在春節期間執行限放鞭炮的規定。為了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哈市公安部門嚴格規定了鞭炮燃放的地點和標准,並且每年根據哈市鞭炮燃放情況,不斷修訂完善限放令。為了確保兔年春節鞭炮燃放安全,哈市公安部門於2011年1月25日正式向社會發布通告,明確2011年春節期間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要求哈爾濱市市區建成區域內,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2月17日期間,每日6時至24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每日零時至6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除夕除外,可通宵燃放煙花爆竹)。禁放煙花爆竹的場所或地點包括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館、公園、醫院、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等公共場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安全保護區內等。禁止銷售和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禮花彈以及藥量超過30克的超大雙響炮等敏感度高、危險性大的品種和未經批准生產、銷售的各類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哈爾濱市公安治安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雖然哈市制訂了嚴格的限放令,但有些市民仍然我行我素,不按規定燃放,比如有些市民早上6點之前就開始放炮,影響鄰居的休息。還有的商店為圖吉利,年後開業第一天在商店門口燃放鞭炮,給周邊人群帶來安全隱患。其實這都是限放令中不允許的,但因為鞭炮燃放的特殊性,取證和查處起來比較困難。但為了保證市民的安全,每年的春節前後,公安部門都加大力度查處非法販運、儲存煙花爆竹,以及市場上明令禁止銷售的偽劣煙花爆竹,從2010年7月份至今,已查獲非法儲存和販運的煙花爆竹2萬餘件,並進行了集中銷毀。其中在節日市場上查獲的偽劣煙花爆竹就達3000餘件,全力為市民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該負責人還表示,煙花爆竹的燃放不當確實會引發火災和傷人事故,每年都有類似悲劇的發生。目前公安部門已經引起高度重視,將根據哈市的實際情況,深入走訪調查,考慮重新起草修訂限放令,確保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