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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公布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征求市民意見
2011-02-11 10:39:14 來源:東北網  作者:岳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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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11日訊(記者 岳雲雪)《哈爾濱市機動車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10日在網上公布,社會各界人士可在15日前登陸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在線反饋意見。

  《黑龍江省機動車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在2009年1月發布,目前推進緩慢。哈爾濱機動車輕微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辦法的實施在遭遇信任危機。多數駕駛員表示,撤離第一現場後,怕保險公司不認賬,理賠不上;保險公司又講到,怕駕駛人制造假現場,也不能確定是否是酒駕肇事。雙方都在因為各種『怕』中不願意通過快速處理辦法來解決交通事故。

  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緩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實現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理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哈爾濱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向市民征求意見,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同時提高立法質量。

  根據《辦法(征求意見稿)》,本市城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道路上,每天7時至19時發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車輛損失交通事故,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均在省內保險各公司投保並在有效期內的,當事人均可自行協商處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一)事故各方均投保了交強險,且車輛損失金額均在人民幣2000元(含)以內的;(二)事故各方車輛均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車險的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損失金額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

  在《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後的處理流程,各方應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或攝像,互驗有效駕駛證、行駛證、保險憑證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就近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立即向各自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應告知當事人保險報案號,並與當事人約定辦理理賠的地點。當事人自行協商未達成協議的,應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為方便理賠,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及理賠中心,實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與理賠一站式服務。

  根據《辦法(征求意見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無機動車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有交強險或商業車險但不在保險期內的;使用假牌、假證、套牌、套證的;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等。


  附:《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哈爾濱市機動車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緩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實現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理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道路上,每天7時至19時發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車輛損失交通事故,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車險)均在省內保險各公司投保並在有效期內的,當事人均可自行協商處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

  (一)事故各方均投保了交強險,且車輛損失金額均在人民幣2000元(含)以內的;

  (二)事故各方車輛均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車險的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損失金額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

  第三條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各方應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或攝像,對車輛前後45度角分別拍照,並拍攝現場全景和車輛全景(含車輛號牌)及車輛碰撞部位照片。

  各方互驗有效駕駛證、行駛證、保險憑證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就近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立即向各自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應告知當事人保險報案號,並與當事人約定辦理理賠的地點。

  其他車輛遇到事故車輛撤離現場時應當避讓。

  第四條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雙方填寫《哈爾濱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記錄書》,並相互簽字確認後按本辦法的規定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

  當事人自行協商未達成協議的,應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無機動車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有交強險或商業車險但不在保險期內的;

  (二)使用假牌、假證、套牌、套證的;

  (三)駕駛人不能出示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者

  麻醉藥品的;

  (五)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六)車輛有一方不能自行移動的;

  (七)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它設施的;

  (九)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

  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十)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當事人逃逸的;

  (十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十二)未對現場肇事車輛拍照或攝像進行固定證據的。

  第六條 適用本辦法處理的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同等責任、無責任,並按下列規定確定當事人事故責任。

  各方均有過錯,無論過錯大小均負同等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一方無過錯或者有過錯但與事故成因沒有關系,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駕駛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二)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車輛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四)駕駛車輛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行的;

  (五)駕駛車輛准備進入環形路口不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六)駕駛車輛逆向行駛的;

  (七)駕駛車輛變更車道時,未讓在本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的;

  (八)駕駛車輛遇有前車左轉彎、掉頭、超車時超車的;

  (九)駕駛車輛追撞前方等信號或行駛機動車尾部的;

  (十)駕駛車輛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十一)駕駛車輛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十二)駕駛車輛倒車時,與車後其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駕駛車輛通過無燈控也沒有交警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十四)駕駛車輛通過無燈控也沒有交警指揮的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不讓左轉彎機動車先行的;

  (十五)駕駛車輛通過無燈控也沒有交警指揮的路口,不按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十六)駕駛車輛通過無燈控也沒有交警指揮、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十七)駕駛車輛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轉彎的;

  (十八)駕駛車輛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的,未讓無障礙一方先行的;

  (十九)駕駛車輛超車後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二十)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二十一)其他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

  第七條一方負全部責任的,各方應同時到與全責方保險公司約定的地點,由全責方保險公司負責對事故各方車輛查勘定損,並按照保險有關規定和流程辦理。

  第八條各方負同等責任的,應選擇確定一家保險公司,與其約定地點,並同時前往該地點辦理查勘定損事宜。原則上與車輛損失較重的一方承保公司約定地點辦理。按照保險有關規定和流程辦理。

  保險公司之間相互代為查勘的,負責查勘定損的保險公司應向事故各方提供相關理賠材料,其他保險公司應認可其查勘定損結果。

  第九條為快速處理交通事故和方便理賠,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及理賠中心,實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與理賠一站式服務。

  第十條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及理賠中心應合理布局,並根據情況增設快速處理及理賠中心。

  第十一條加大科技投入,建立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及交強險信息交換和快賠處理信息平臺,通過技術手段提高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效率。

  第十二條事故車輛進入快速處理及理賠中心後,索賠材料齊全的應於當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三條 一方肇事當事人逃逸的,其他方當事人應立即報警。受害方的車輛損失,由其承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公司,按照條款規定先行賠付。案件偵破後,由保險公司向逃逸方追償。未投保車輛損失險的,由逃逸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肇事當事人逃逸的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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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