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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立法防止『二手煙』危害 將提交市人大審議
2011-02-21 14:20:20 來源:東北網  作者:高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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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1日訊(記者 高長利 岳雲雪)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草案)》於日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提交市人大審議。

  被動吸煙受危害程度超過主動吸煙

  二手煙草煙霧,即『二手煙』,是指從卷煙或其他煙草制品燃燒端散發的煙霧,且通常與吸煙者散發的煙霧混雜在一起。科學研究證明:吸煙和被動吸煙是肺癌、慢性呼吸道系統疾病、冠心病、腦卒中等各種疾病發生和死亡的重要危險因素。而且被動吸煙受危害程度超過主動吸煙,『二手煙』危害成為人類健康水平提高的極大障礙。因此《條例(草案)》中將名稱確定為《哈爾濱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草案)》,以更好地突出保護不吸煙者生命和健康權。

  界定防止二手煙傳播的場所

  《條例(草案)》對禁止吸煙場所界定。根據我國簽訂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條例(草案)》對禁止吸煙,防止二手煙傳播場所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青少年活動中心和婦幼保健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室內外場所;醫療衛生機構、公共文化場館、體育場館,旅館、餐飲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室內工作場所等。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和監督工作

  《條例(草案)》對執法機制進行了明確。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涉及面廣,僅僅靠一個部門管理是難以承擔的,為此《條例(草案)》規定了政府組織和協調各相關部門分頭負責的執法機制。規定了分類管理、各負其責的執法方式,根據不同場所的實際情況,確定了不同部門進行監督執法。政府委托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防止二手煙危害的日常協調和監督工作。

  禁止吸煙場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

  《條例(草案)》規定了禁止吸煙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的責任。公共場所的環境直接關系公眾身體健康。《條例(草案)》規定了禁止吸煙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責任。一是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向進入該場所或者預約進入該場所者主動宣示禁止吸煙的規定;並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督管理部門的電話;二是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三是,對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者,予以勸阻其吸煙或者停止服務;對不聽勸阻者勸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者,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對不聽勸阻並影響公共秩序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非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可行使權利

  《條例(草案)》明確了非吸煙者維護自身健康的權利。規定了非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可以行使的權利,一是勸阻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二是向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投訴,要求其履行制止吸煙職責;三是對不履行制止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有權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

  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處以罰款

  《條例(草案)》明確,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禁止吸煙場所。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定,在商品批發、零售營業場所吸煙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處罰;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時吸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同時,《條例》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沒有履行勸阻和報告責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