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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下月起實施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9條規定制約經營者
2011-02-23 09:52:00 來源:東北網-大慶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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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3日訊 日前,記者從市城管委燃氣管理中心了解到,3月1日起,由國務院通過的《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開始實施,這也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城鎮燃氣管理供應的法律法規。《條例》中,除了規定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止供氣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外,還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行為和用戶的用氣行為進行了規范。

  9條規定制約燃氣經營者

  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共有大慶燃氣公司等4家燃氣經營單位。據燃氣管理中心副科長姚偉介紹,《條例》中有9條規定制約燃氣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燃氣經營者不得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供氣;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歇業;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要求燃氣用戶購買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冒用其它企業名稱或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另外,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臨時調整供氣量或暫停供氣,應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進行公告或書面通知燃氣用戶,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

  規范用戶用氣行為

  據姚偉介紹,《條例》中規范了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燃氣用戶、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不得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接地引線,不可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不得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嚴禁有盜用燃氣行為和改變燃氣用途或轉供燃氣等。

  無證經營最高罰50萬

  據了解,《條例》中完善了對燃氣違法經營的處罰條例。

  燃氣經營者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歇業等違規行為,將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於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中還對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用氣行為作出規定,如用戶違反《條例》規定內容,將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