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伊春3月3日電 為了進一步維護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兌現檢察機關在伊春市第十二屆人大六次會議上對全市人民的鄭重承諾,近日,市人民檢察院主動從強化自身監督做起,嚴格加強市、區(縣)兩級檢察機關的警用車輛管理。
市人民檢察院專門制定了《伊春市人民檢察院警用車輛管理規定》,並下發到各基層檢察院,嚴格規定『七不准』。一是不准把警用車輛及牌照轉借他人;二是不准將非因公務警車停放在餐飲、娛樂場所門口;三是不准酒後駕駛警用車輛;四是不准在駕駛警車過程中隨意亮警燈、鳴警笛;五是不准非警務人員駕駛警車;六是不准在非執行緊急公務駕駛警車超速行駛、不遵守交通信號標志、不服從交警管理;七是不准駕駛警車違規參與婚慶、葬禮及為社會車輛帶道。
為了突出加強警用車輛管理的嚴肅性、重要性和緊迫性,市人民檢察院於3月2日下午通過視頻傳輸系統,對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和21個基層檢察院,就關於開展加強警用車輛管理的目的和意義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同時將采取以下三個措施對『七不准』內容進行檢查。一是主動與公安交警部門協調,通過他們對檢察機關外部是否存在使用『屬於走私、被盜搶、非法扣留、挪用、套用、使用偽造、變造的警車牌證、擅自噴涂檢察警車外觀標志或者安裝警燈、警報器』等『警檢』標識車輛進行檢查清理,以免給檢察機關造成不可挽回的不良影響。二是主動邀請公安交警部門對全市兩級檢察機關警用車輛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主動接受職能部門的監督。三是檢察長、班子成員及檢務督察部門將采取不定期、事先不通知的方式走上街頭或深入基層進行暗訪,一經發現違規使用警車的單位和個人,特別是對在檢查中發現有酒後駕駛警車、其它機動車輛者,視情節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絕不姑息遷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