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5日訊 近年來,一些汽車經銷商利用消費者對於某些緊俏型轎車急於提車的心理,肆意加價售車,這一現象逐漸呈現公開化、合理化的趨勢。14日,哈爾濱、北京、天津等21城市消費維權聯盟聯合發布維權觀點,一致認為加價售車或變相加價售車是供求決定價格論掩蓋下的違法行為。
21城市消費維權聯盟調查顯示,一些經銷商利用消費者對緊俏車型急於提車的心理,在廠家指導價外,要求消費者額外再支付一筆費用,少則三五千元,多則三五萬元,且沒有收費憑據;有的采取變相加價的方式,收取異地提車費,或強制加裝數萬元但實際價值僅數千元的裝飾……對此,汽車生產廠商推說加價行為是經銷商的銷售行為,廠家無權過問,經銷商則稱價格的浮動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
收取加價費到底合法不合法?究竟該怎樣定性加價行為?加價售車侵犯了誰的權益?21城市消費維權聯盟認為,加價售車或變相加價售車是供求決定價格論掩蓋下的一種違法行為,不但違反了國務院價格監管法規,侵犯了正常排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汽車經銷商加價售車的行為涉嫌『五宗罪』。
一是加價款是急於提到緊俏車型的消費者,為超越排在前面的購車者額外支付的一筆『加急補償費』,或稱『加塞兒費』,導致正常排隊人等候時間延長,使用權受到一定損害,所以加價款應作為對正常排隊不能及時提車的消費者的『補償費』,其權益屬於正常排隊的消費者。收取加價款實際上是收取商業賄賂,強制搭售汽車裝飾則涉嫌不正當競爭;二是加價售車違反了相關價格法規定,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是既不開發票也不上稅的加價款,造成了國家稅收流失。因為國家征收車輛購置稅的核定依據是廠家指導價,即使開具裝飾費或維修服務費發票,由於稅種不一樣,前者稅率只有5.5%,而車輛購置稅稅率約10%,仍有偷逃稅款之嫌;四是強迫消費者以畸高價格購買裝飾,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險、強制貼膜、加裝GPS導航系統、倒車雷達等變相加價的措施,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五是經銷商利用職務便利提前將車拿給『加塞兒者』,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收受商業賄賂。
21城市消費維權聯盟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被『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價格』的假象迷惑雙眼,加價售車行為實際上是在供求決定價格論掩蓋下的一種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提高維權意識,堅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有關執法部門同時應加強監管,嚴厲處罰這一違法違規行為,遏制加價售車現象的蔓延。